家庭暴力罪之搶奪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PDM-113-審簡-2535-20250306-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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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5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W000-A112071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選任辯護人 李介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調院偵字第4543號),嗣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 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AW000-A112071A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搶奪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AW000-A11207 1A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 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文。查,被告AW000-A112071A與告訴人AW000-A112071為配偶關係,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是被告對告訴人所為本件犯行,屬對家庭成員實施不法侵害之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自應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㈡核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2條第2款、刑法第305條家庭暴力罪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25條第1項家庭暴力罪之搶奪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277條第1項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搶奪及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搶奪罪。  ㈢被告所犯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及一、㈡所示犯 行,行為時間不同、行為互殊,顯係不同之犯意,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處理與告訴人間之糾紛,竟恫嚇告訴人、搶奪告訴人持用之手機並傷害告訴人之身體,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欠缺對他人法益之尊重,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所造成之損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從事牙醫、需扶養2名子女、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卷第39頁)及其素行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辯護人雖為被告稱:請為緩刑宣告等語,然被告本案所為犯 行係複數行為,且情節並非輕微,尚難認確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對告訴人所造成之心理壓力與身心創傷非輕,被告目前亦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未表示諒解被告,是尚無本案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自不能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另刑法沒收新制目的在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而考量避免雙重剝奪,犯罪所得如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而取得告訴人持用之手機,業經返還告訴人一節,有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考(見偵32776卷【不公開卷】第159頁),堪認被告並未保有不法所得,依上開說明,就此部分不再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盧祐涵偵查起訴,檢察官林晉毅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 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543號   被   告 AW000-A112071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選任辯護人 張復鈞律師         李介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代號AW000-A112071A號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 A男)與代號AW000-A112071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 )為夫妻,2人曾同居於臺北中山區松江路某房屋(下稱本案房屋),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二人因細故而感情不睦,詎A男竟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本案 房屋內,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語恫嚇甲 ,使甲 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㈡於民國112年3月3日凌晨1時許,在本案房屋內,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搶奪及傷害等犯意,趁甲 返家進入浴室之際,以猝然不及防之方式,徒手奪取甲 之手機,藉此防止甲 以手機錄影之方式蒐證,並徒手強拉甲 左上臂,試圖令甲 以臉部辨識方式解鎖手機,見甲 抵抗不從逃至臥室內,復抓住甲 之頭髮,強行將甲 自臥室床上拽至床下,再拖行至本案房屋大門口,將甲 趕出本案房屋,致甲 受有左上臂、左側後腰及臀部瘀青等傷害。 二、案經甲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男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於附表所示時間,於本案房屋內,向告訴人甲 為如附表所示言語之事實。 2、坦承於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時間,於本案房屋內,與告訴人甲 間因搶奪告訴人甲 手機,兩人發生衝突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甲 於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戶口名簿乙份 被告與告訴人於107年2月7日登記夫妻之事實。 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抗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證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2年5月31日,就被告對告訴人甲 有如犯罪事實一、㈡所示之肢體暴力及其他家庭暴力行為核發通常保護令(112年度家護字第229號),被告A男不服提起抗告,經該院於112年12月4日以112年度家護抗字第94號駁回之事實。 5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檢核管制表、家庭暴力通報表 證明告訴人甲 於112年3月3日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通報受被告家庭暴力之事實。 6 112年2月8日、9日對話錄音光碟暨譯文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㈠,被告A男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為如附表所示之恫嚇言語之事實。 7 112年3月3日對話錄音光碟暨譯文、馬偕紀念醫院112年3月3日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告訴人甲 社群軟體Instagram精選動態照片截圖、告訴人甲 與友人間之社群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各乙份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㈡,被告A男於上開時間,在本案房屋內,徒手奪取告訴人甲 之手機,並強拉告訴人甲 左上臂,再抓住告訴人甲 之頭髮,強行將告訴人甲 拖行至本案房屋大門口,致告訴人甲 受有左上臂、左側後腰及臀部瘀青等傷害。 二、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05條家庭暴力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就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25條第1項家庭暴力之搶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家庭暴力之傷害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搶奪罪嫌處斷。另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㈠及一、㈡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檢 察 官 盧 祐 涵 附表 編號 時間 涉嫌恐嚇之言語 1 112年2月8日 ①妳越不聽我的妳就會越痛苦 ②不願意來幫我吹喇叭低頭,那妳就⋯系賀(死好之臺語) ③我最喜歡摔妳手機了,我這輩子只摔一個人手機,就是甲 ......看到別人悲痛的表情就覺得很爽,我以前很可憐生病的很嚴重,所以我會有一種這種病態的發洩 ④順便叫妳臺南的家也要小心一點,因為我真的要發火的時候,我一直是玉石俱焚,我沒有差我跟妳說,我本來活著就沒有差,我什麼都有了,我什麼都感受過了 ⑤我要跟龍泉(音譯)買槍,妳要來妳就來吧 ⑥妳這麼欠揍,我想應該不只一個我想揍你,妳也不是第一次被揍 2 112年2月9日 ①妳就是我的代理孕母,要嘛妳不走,好,我繼續操妳,我就操到妳到我的標準,妳做不到我就修理妳到死 ②這個恐懼夠妳記十年,十年後我跟妳說甲 的時候,妳也會想立正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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