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DM-113-審簡-2551-20241216-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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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5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304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 度審易字第2324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與甲○○前係男女朋友,乙○○明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起 訴書誤載為本院)前於民國112年5月4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50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命乙○○不得對甲○○實施家庭暴力、不得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行為,並應遠離甲○○住居處至少10公尺,保護令有效期間2年,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分別為以下行為:  ㈠於112年11月3日凌晨4時50分許,透過簡訊傳送訊息予廖家宜 ,以此方式對廖家宜為接觸通信行為。  ㈡於113年3月17日晚間9時40分許,偕女性友人至臺北市○○區○○ 街00號廖家宜工作地點,與廖家宜對話而為騷擾接觸行為。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偵訊時之供述及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見偵字卷 第68至69頁,審易字卷第30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述(見偵字卷第23至2 5頁、67至69頁)。  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50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見偵字卷第29至30頁)。  ㈣告訴人提供之簡訊對話紀錄(見偵字卷第73頁)。  ㈤現場查證光碟1片及擷取影像資料7張(見偵字卷第41至45、7 1頁)。 三、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及罪數關係:  ⒈核被告各次所為,均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之1條 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2款所為之裁定,而犯同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⒉被告各次於不同日期違反保護令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共2罪)。  ㈡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院依法核發民事 通常保護令之效力,率爾違反保護令內容,實有不該,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違反情節輕重、與告訴人為前男女朋友關係、審理時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現職外送員,月薪約新臺幣3萬至3萬5,000元、須扶養罹病雙親,平時須帶母親至醫院復健等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綜合斟酌被告各次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復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法 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品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表: 編號 對應之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事實及理由欄一㈠部分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及理由欄一㈡部分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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