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DM-113-審簡-2566-20241212-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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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5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柏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763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3年度審訴字第2604號),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柏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9通知單編號「A03 6ZFJ869」更正為「A03ZFJ869」,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蘇柏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應適用之法律及科刑審酌事由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 ㈡、被告於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蘇柏豪」署押之行為,為偽 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附表編號七、八部分,被告係於同日密接之時間於同地所為 ,堪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㈣、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冒用胞弟名義之行為情 節及造成法益侵害程度,參以被告於犯後坦承坦承犯行,告訴人簽署和解書請求從輕量刑等語,兼衡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目前從事水產批發,月收入約15至20萬元,自述先前因家庭及經濟因素而為本案犯行之行為原因,需扶養1名子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本案被告偽造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蘇柏豪」署 押,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諭知沒收。另本件被告所偽造之文書,既已持之向員警行使,已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安兒提起公訴,檢察官謝祐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行使偽造私文書 偽造之署押 罪名及宣告刑 一 起訴書附表編號1 「蘇柏豪」署押1枚 蘇柏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 起訴書附表編號2 「蘇柏豪」署押1枚 蘇柏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起訴書附表編號3 「蘇柏豪」署押1枚 蘇柏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 起訴書附表編號4 「蘇柏豪」署押1枚 蘇柏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 起訴書附表編號5 「蘇柏豪」署押1枚 蘇柏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 起訴書附表編號6 「蘇柏豪」署押1枚 蘇柏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七 起訴書附表編號7 「蘇柏豪」署押1枚 蘇柏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八 起訴書附表編號8 「蘇柏豪」署押1枚 九 起訴書附表編號9 「蘇柏豪」署押1枚 蘇柏彰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7635號 被 告 蘇柏彰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柏彰為蘇柏豪之胞兄,因駕照遭吊銷,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地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969-KJL號普通重型機車因交通違規事件遭員警攔查,為免無照駕駛遭警裁罰,竟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蘇柏豪之名義接受舉發,在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簽「蘇柏豪」之署押9枚並交付予警員而行使之,以此表彰蘇柏豪本人收受前開通知單之意思表示,足以生損害於蘇柏豪及司法警察對交通違規事件取締及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蘇柏豪查詢其名下違規紀錄,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蘇柏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蘇柏彰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969-KJL號普通重型機車違反交通規則時,冒用蘇柏豪之名義接受舉發,並分別在附表所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偽簽「蘇柏豪」之署押並交付予警員行使之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人蘇柏豪警詢時之指訴、犯罪嫌疑人指認紀錄 1、證明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蘇柏豪」之署押均非其本人簽署之事實。 2、證明其並未同意或授權被告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簽署其姓名之事實。 3、證明於附表所示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969-KJL號普通重型機車觸犯交通違規之人均為被告之事實。 3 監視錄影畫面截圖、交通違規罰緩明細資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掌電字第A01J54381、A01K6X413、A00LQL959、A036ZFJ869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掌電字第C8MF30225、C8MF30224、CBWC10423、CBWB60579、C8NE20434號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嫌。又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偽造「蘇柏豪」署押之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附表編號7、8所為之犯行,係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簽署,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成獨立之各個行為,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至被告其餘就附表編號1至6、9之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偽造之「蘇柏豪」署押共9枚,請均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李安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石珈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違規事由 通知單編號 1 112年10月26日 新北市新店區安和路3段 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掌電字CBWC10423號 2 112年10月27日 新北市○○區○○街000號 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掌電字CBWB60579號 3 112年11月17日 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 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掌電字C8NE20434號 4 112年11月23日 臺北市中正區汀州路2段 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掌電字A01J54381號 5 112年12月14日 臺北市大安區杭州南路2段 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掌電字A01K6X413號 6 112年12月27日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 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掌電字A00LQL959號 7 112年12月31日 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 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指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掌電字C8MF30225號 8 112年12月31日 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 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掌電字C8MF30224號 9 113年1月2日 臺北市羅斯福路4段 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掌電字A036ZFJ8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