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M-113-審簡-2737-20250326-2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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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27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朝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182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所為之簡易 判決,茲因關於沒收部分漏未判決,經檢察官聲請,爰補充判決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可佐,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盛裝之袋子以目前採行之刮除方式,其內仍可能殘留微量毒品,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於取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無庸諭知沒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甲: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重量 毒品成分 1 粉末2包(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含2袋) 總淨重1.62公克,取樣鑑驗後驗餘淨重1.59公克。 經鑑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