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上訴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DM-113-審聲-52-20241016-1

字號

審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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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聲字第52號 上 訴 人 許寶云 訴訟代理人 游孟珊 被 上訴人 王信昌 本件上訴人許寶云因被上訴人王信昌詐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經原審法院即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2403 號判決有罪後,檢察官及被上訴人均未上訴而確定,茲上訴人雖 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6號)合法 上訴,但本院既應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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