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參與訴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DM-113-審聲-56-20241209-1

字號

審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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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張雪梅 (年籍詳卷) 被 告 卓坤和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卓坤和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 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張雪梅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坤和(下稱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 ,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本件犯罪被害人張家經(下稱被害人)因已死亡,無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聲請人張雪梅為被害人之女兒即直系血親,為瞭解訴訟程序進行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死亡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3年度調偵字第406、407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案件審理中。而被告上開被訴罪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定之罪,且被害人已死亡,聲請人為被害人之女兒,屬直系血親,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經核與前開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相符。 (二)復經本院徵詢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並審酌上開案件情節 、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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