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DM-113-審訴緝-60-20241018-2

字號

審訴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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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緝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惟信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判決,惟判決 之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 論罪科刑欄㈡第3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均 應更正為「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3年10月4日113年度審訴緝字第60號判決之原 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二、論罪科刑欄㈡之文字有誤寫,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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