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DM-113-審訴-1057-20241024-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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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10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孝玄 選任辯護人 王中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8 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依其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 可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足供他人作為不法詐取他人款項之用,並使詐欺犯罪組織成員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製造合法金錢流向之假象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組織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竟以前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詐欺、洗錢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與自稱「橘子助理」、「錦總」、「陳齊」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約定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薪資,受僱於該詐欺集團,由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帳號之方式,將其向台北富邦銀行申請使用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及向將來銀行申請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此帳戶在本案中未發現有被害人匯款)提供予詐欺集團收取款項之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112年11月22日,以聊天賺錢一情誘使告訴人羅郁雯加入LINE群組,在群組內向告訴人羅郁雯誆稱博奕通關可有獲利,告訴人羅郁雯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其中於112年12月6日匯款20萬元至本案帳戶,及於同年月10日(按應為6日)匯款52,000元至本案帳戶,旋由被告以網路銀行轉帳至詐欺集團指定之不詳帳戶,以隱匿、掩飾該犯罪所得之去向。㈡於112年11月間以投資廣告誘使告訴人甲○○加入LINE投資群組,向告訴人甲○○誆稱可協助告訴人甲○○操作投資虛擬貨幣平台,告訴人甲○○因而陷於錯誤,於112年12月7日匯款5萬元至本案帳戶,旋由被告以網路銀行轉帳至詐欺集團指定之不詳帳戶,以隱匿、掩飾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供述、告訴人 羅郁雯、甲○○之指訴;告訴人羅郁雯受騙相關對話紀錄、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表及往來明細、被告所提出之對話紀錄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將其所申設之本案帳戶帳號告知他人,亦有依指示以本案帳戶轉帳至對方指定帳戶或購買虛擬貨幣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稱:我因為家境關係,在IG上找一些工作,我看到做會計的工作,聯繫後被人加入LINE的社群、群組,有LINE暱稱「橘子助理」跟我介紹工作内容,說這份工作主要是私人助理,幫忙股東買美金或虛擬貨幣,工作時間很彈性,每個月給我兩萬元、每月10號發薪水,股東營利50萬以上,我可以抽成10%,我就提供我的LINE、身分證正反面拍給他、並且在LINE上面打字提供我的本案帳戶帳號給對方。帳戶提供給對方後,我有依照對方指示,使用本案帳戶幫對方買虛擬貨幣,或者是轉帳100至200元到對方指定之帳戶。我直到112年12月5日要轉帳時,發現帳戶被凍結,我有詢問對方(騙我的人),他們說了類似有股東檢舉我之類的話,我跟家人說這些事,他們告訴我這是詐騙,我才發現被騙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本案發生的時候被告為高中,被告沒有相當經驗,且從卷內資料可知被告是為了找工作,公司需要員工幫忙客戶買比特幣,是被告自己去操作,被告沒有將帳戶提供給其他人使用,因為是幫客戶買幣,所以是自己用自己的帳戶購買,被告一直認為這是一份工作,還在對話中詢問有無員工旅遊,被告當時年齡、社會經驗的不足,對於詐欺欠缺認識。被告當時會急於找工作是因為低收入戶的家庭經濟狀況,加上姊姊得癌症、自己的學費,被告急於賺錢,去八方雲集打工、網路上找工作,所以才會誤被他人利用,自從知道這個行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後,被告也很懊悔,想展現誠意,其母也借錢,想全額賠償告訴人,但是告訴人不到庭,無法達成和解。被告真的很年輕,沒有詐欺故意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自112年11月2日開始與LINE暱稱「橘子助理」之人洽談 工作,「橘子助理」告知被告其工作內容後,便要求被告提供自己名下之銀行帳戶帳號,被告即以LINE傳送本案帳戶之帳號給「橘子助理」,並接下此工作,開始以本案帳戶接受匯款,並依照「橘子助理」之指示,以進入本案帳戶內之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則以附表所示之詐術使附表所示之告訴人2人匯款至本案帳戶內,其等匯入之款項即因被告依「橘子助理」指示工作而被轉出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經如附表「告訴人」欄所示之人指述明確,復有如附表「相關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可資為佐,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然而,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應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直接故 意或間接故意為限,所謂直接故意,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使間接故意,亦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始成立。目前臺灣社會電信詐欺盛行,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他人帳戶資料的可能原因多端,或因帳戶持有人因有利可圖而主動提供,或因無意間洩漏,甚或因遭詐騙、脅迫始提供,皆不無可能,並非必然出於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取財物及洗錢故意甚而不確定故意而為。如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時,主觀上並無詐欺犯罪或洗錢的認識,自難僅憑被害人遭詐騙的款項是轉入或匯入行為人帳戶,即認應構成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因目前治安機關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詐欺取財的犯罪方式,詐欺集團價購取得人頭帳戶不易,而改以諸如於報紙、社群網站、通訊軟體上刊登代辦貸款、徵才廣告訊息或網戀等詐騙手法取得人頭帳戶,並趁被害人未及警覺發現前,以之充為臨時人頭帳戶而供詐欺取財短暫使用者,時有所聞。何況一般民眾對於社會事物的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欺集團的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仍有眾多被害人受騙,且被害金額甚高,其中亦不乏高級知識分子等情甚明。是以,有關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成立與否,自不得僅以行為人所持有的帳戶資料是否交付他人、交付後有無淪為犯罪集團使用、有無提領行為而為斷,尚須衡酌被告所辯提供帳戶資料的原因是否可採,並綜合行為人的素行、教育程度、財務狀況與行為人所述情節的主、客觀情事,本於經驗及論理法則,以為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有無共同或幫助犯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意。 ㈢被告就交付本案帳戶之原因,迭自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 ,所辯陳述均如前,核屬一致,並無矛盾瑕疵可指。復依卷附被告所提出因找工作而與「橘子助理」、「陳齊」等人聯繫之通訊軟體之通話內容,依時間序略以: 「(2023/11/02) 橘子助理:錦總有跟你說過工作內容嗎? 乙○○:會計類的 橘子助理:主要工作內容就是股東的私人助理,協助股東 的副產業管理或是股東會匯款給你請你協助股東購買禮盒,美金 基本上就是股東的私人小助手,並不會需要長時間的配合,是屬於兼職類型的工作 乙○○:了解 (略) 橘子助理:薪資待遇:基本低薪一個月2萬 薪水獎金採加乘方式股東當月總營利超過50萬 額外抽成10%無上限抽成(50萬的10%=5萬) 股東會不定期加薪或是當天會額外發小紅包 另有三節獎金 年終 員工旅遊(自願性參加) (略) 橘子助理:請你提供以下資料辦理入職手續 1. 個人自薦影片一部(影片不限秒數) 2. 身分證正反面(僅辦理入職手續用) 3. 姓名,岀生年月日 4. 完整居住地(在學的話需一併提供學校) 5. 本人連絡電話,緊急聯絡人1位 6. 家中有無可使用的電腦(筆電&桌上型) 7. 你的銀行様戶(有無提款卡) (銀行單筆轉帳額度以及當月轉帳額度) 薪資方式也會使用轉帳方式轉入您的帳號 (略) 乙○○:(傳送姓名、生日、地址、電話號碼等資料,詳 卷) 乙○○:家中有筆電 乙○○:富邦 00000000000000 乙○○:有提款卡 橘子助理:稍後會幫您建檔 橘子助理:自薦影片在麻煩提供 乙○○:自薦影片需要說什麼嗎 乙○○:影片我可能晚上會錄給你 (略) 橘子助理:股東購買的美金都是透過以下幾個APP做購買 橘子助理:那在進入APP的時候,都會有非常多的警告標 語,這你不用在意,因為這些的美金交易平台是全球前三大的合法認證的美金交易平台,所以才會有這些警告標語,包含在跟商家認證的時候,也都是會有這些警告標語,這些販售美金的商家也會擔心你是被詐騙騙錢,但是前面我也有跟你做過介紹講解,你是在替團隊股東工作,購買的資金來源也都是來自股東自己,團隊股東也不是要詐騙你的金錢,就只是因為每個人購買都是有數量限制,才會需要去使用到這些交易購買的APP,以上說的這些你都有了解並且清楚嗎? 乙○○:了解 (略) 橘子助理:筆電是時常可以使用的嗎? 乙○○:是的 橘子助理:你都會隨身帶在身上嗎? 乙○○:不會 橘子助理:那這裡幫我列出可以使用筆電的時段 (略) 橘子助理:那你上班的時段大約都是幾點到幾點 橘子助理:我請股東錯開你上班的時段 橘子助理:這樣子方便嗎?」 「(2023/11/20) 橘子助理已新增陳齊至群組。 陳齊已將群組名稱改為『(玄)11月會計面試群』 陳齊已變更群組照片 陳齊:@玄 你好,之後是我是你的工作主管 (2023/11/21) 乙○○:主管好 (略) 乙○○:對了 我什麼時候可以開始做 陳齊:我還在跟橘子交接,交接完成後會幫你安排 乙○○:好的 (2023/11/22) 陳齊:@玄 玄,麻煩跟我說一下目前你所有的交易所有哪 幾間,順便幫我分好哪幾間已經通過驗證,哪幾間還沒 乙○○:[照片] 乙○○:上面五個是沒有驗證過的 (略) (2023/11/23) 陳齊:@玄 今天可以開工嗎 乙○○:可以做一些 (略) 乙○○:可是等等要出門 陳齊:了解,那這邊稍後廠商會匯款4萬給你,你幫我記 帳 陳齊:日期 金額 廠商名稱 陳齊:這樣子 陳齊:然後幫我打上交易所,買成USDT 乙○○:好的 陳齊:在打入公司地址就可以 (略) 陳齊:好,那你現在幫我打開幣託 陳齊:[照片] 陳齊:[照片] 乙○○:匯款4萬嗎 陳齊:匯款3.9萬 陳齊:剩下1000是給你的 乙○○:[照片] 陳齊:好 陳齊:[照片] 陳齊:[照片] 陳齊:[照片] 陳齊:"按照順序輸入 1.市價 2.100% 3.買USDT " 陳齊:到這邊購買好以後告知我 乙○○:好了 乙○○:[照片] 陳齊:好,目前先這樣就可以,晚一點我在教你怎麼打到 公司地址 陳齊:辛苦了 乙○○:好的謝謝呦 (略) 陳齊:好,目前是幣託上有3.9萬對嗎 乙○○:[照片] 陳齊:[照片] 陳齊:"按照步驟輸入 1.點選 TRC20 2.輸入股東地址 3.點選100% 4.點選提領" 陳齊:TWvo6a4r9t2kdXogSV3fwm78GfEmmiv7hG 陳齊:地址直接複製貼上 陳齊:好了之後截圖給我確認一下 乙○○:[照片] 乙○○:[照片] 陳齊:好的唷,這樣就可以 乙○○:Ok 陳齊:每次地址不同 陳齊:所以都要先詢問不要直接打出哦 乙○○:瞭解了 乙○○:這廠商叫什麼啊 乙○○:做個紀錄 陳齊:叫做上揚」等語(見偵卷第33至43頁)。可見被告 一開始應徵工作即認是應徵會計類之工作,之後復被告知工 作內容為「股東的私人助理,協助股東的副產業管理或是股東會匯款給你請你協助股東購買禮盒,美金」,「橘子助理」並主動告訴被告關於薪資計算、福利、員工旅遊等節,使此工作看似一份有制度保障之正當工作,且之後均以「廠商」名義告知被告匯款來源,以被告當時僅18歲之年紀、僅有高中學歷、無金融或法律專業之智識、經驗,確實極有可能相信這份工作並無不合理而需要懷疑有不法之情形。 ㈣且依被告與「陳齊」之LINE對話內容(見偵卷第39至111頁),自被告於112年11月23日開始依指示「買幣」開始,直到同年11月30日前,均未發生任何足使被告產生不法懷疑之特殊情事,至112年11月30日方發生被告依指示買幣未能順利完成,遭到人工審核之情況,此時「陳齊」雖指示被告依其給予之不實內容向客服反映,希冀能審核通過,以被告當時之智識、經驗,及其已陷入相信此份工作僅是作為股東背後幫忙買幣之小幫手的情境,被告未能立即聯想到其工作與收受贓款、洗錢等非法行為似有關聯,亦非無可能。況「陳齊」於與被告之對話中,自始至終均以「公司」、「廠商」等話術對被告隱瞞被告用以買幣之款項本質及實際獲利者,被告於112年12月3日甚至還問「陳齊」有無去員工旅遊,足認被告至此時仍尚未懷疑此份工作之合法性。直到112年12月11日,被告方於點「轉帳」時收到洗錢之警告,然「陳齊」仍繼續以「他是在跟你介紹規定,不是覺得洗錢,難不成他第二點是說七歲未成年人要有身分證,意思是你七歲嗎」、「不用那麼怕,我沒有在叫你洗錢」、「你不要連公告的事情都以為是人家在說你」」等話術意圖使被告相信其所為未涉不法(見偵卷第101頁),甚於被告詢問「為什麼會變警示戶」時,回答被告:「你為什麼會這樣?你跑去做詐騙嗎」、「我先幫你確認一下是不是我們廠商的問題,你也看一下」、「如果是我這邊的廠商,我會幫你去跟廠商談,叫他們去撤銷,看是不是什麼買賣糾紛,也可能是你這三萬的問題」、「上次有跟你說不要用繳費的,又卡住,可能廠商不爽」等語,持續欲使被告誤認情勢,被告此時還向「陳齊」回稱:「抱歉」(見偵卷第103頁),顯見被告至此時點仍相信其真的只是在從事幫人買幣的合法工作。據上,「橘子助理」、「陳齊」顯然是利用被告有工作賺錢之需求,以話術使被告誤信其所為係正當工作,被告依渠等指示以本案帳戶接受告訴人2人之匯款並轉帳買幣,主觀上確僅為從事正當工作。被告上開所辯,尚屬有據,而難遽認被告有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被告所辯,非屬全然無據,難謂被告主觀上有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直接故意或有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有合理懷疑存在,並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確信,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偵查起訴,檢察官盧慧珊、邱曉華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 ,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 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轉入帳戶 相關證據 1 羅郁雯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以聊天賺錢一情誘使羅郁雯加入LINE群組,在群組內向羅郁雯誆稱博奕通關可有獲利,羅郁雯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6日 13時37分許 200,000元 本案被告名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一、告訴人羅郁雯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3偵11884卷第161至164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3偵11884卷第29頁)。 三、告訴人羅郁雯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見113偵11884卷第173至182頁)。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3偵11884卷第157至160、165至170、183至217頁)。 112年12月6日 18時30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12年12月10日】 52,000元 同上 2 甲○○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於112年11月間以投資廣告誘使甲○○加入LINE投資群組,向甲○○誆稱可協助甲○○操作投資虛擬貨幣平台,甲○○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2年12月7日 22時23分許 50,000元 同上 一、告訴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訴(見113偵11884卷第225至228頁)。 二、左列帳戶交易明細(見113偵11884卷第29頁)。 三、告訴人甲○○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見113偵11884卷第229頁)。 四、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113偵11884卷第231至2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