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DM-113-審訴-126-20241004-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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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博丞 具 保 人 葉重序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6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重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游博丞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葉重序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該署點名單、偵訊筆錄、被告具保辦理程序單、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314號卷第73頁、第75至78頁、第79頁、第81頁)。㈡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調查程序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依法派警前往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調查程序筆錄、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26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15頁、第121頁、第123頁、第141頁)。此外,復查無被告之在監在押資料,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43頁),是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確已逃匿。㈢又本院依法通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於上開指定時間到庭,否則將依法沒入前揭保證金,而該通知亦已合法送達,且具保人斯時並無在監在押,有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7至119頁),然被告並未遵期到庭,已如上述,顯見具保人並未履行其督促被告到庭之責任,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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