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M-113-審訴-1286-20250217-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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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2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羽田 選任辯護人 吳凱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調偵字第677號、113年度偵字第5843號、113年度調偵字 第86、354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 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羽田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於民國 113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20日宣判,茲因檢察官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又再行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000號),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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