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M-113-審訴-1370-20241128-2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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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3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健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16日所為113 年度審訴字第1370號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 第135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文健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對本院上開 判決提起上訴,然其所提上訴狀僅泛稱「主旨:因不服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370號判決。說明: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經本院函知並親收通知函後猶未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