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DM-113-審訴-1536-20241113-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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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15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童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0 6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行簡 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罪名及宣告刑」欄所 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3提款時間 欄原記載「112年05月22日『21』時『40』分」更正為「112年05月22日『22』時『43』分」、原記載「112年05月22日22時『36』分」更正為「112年05月22日22時『46』分」;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戊○○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見審訴字卷第110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  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雖於民國113年7月31日 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然本案事實核非該次修正所增訂第43條、第44條第1項之範疇,逕行適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即可。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0月00日生效(此次修正前該條文下稱行為時法,此次修正後該條文下稱中間法),後再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第6條及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外,其餘條文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下稱現行法),自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含本刑及有關刑加重、減輕事由等,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為比較後,擇較有利被告之法律為整體之適用:  ⑴現行法第2條關於洗錢行為之定義雖擴大範圍,惟本案被告所 為不論113年7月31日修正前、後均屬洗錢行為,對被告尚無何者較有利之情形。  ⑵本案洗錢之財物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依現行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法定刑度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較之行為時法即中間法第14條第1項所定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之法定刑度,依刑法第35條第2項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之比較結果,以現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有期徒刑最重刑度較輕。  ⑶行為時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被告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即得減輕 其刑,中間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得減輕其刑,現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則除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之外,增訂如有所得並需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始得減刑。本案被告偵、審均自白犯行,惟審理時自陳現無繳回犯罪所得之意願及能力,僅有行為時法及中間法減刑規定之適用(本案想像競合從重罪後改為量刑審酌因子,詳後述)。  ⑷綜上,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本案不論修正前、後 均屬洗錢行為,雖有行為時法、中間法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減刑後其結果最重本刑上限為「7年未滿」有期徒刑,仍以現行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較有利於被告,依前說明,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一體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  ⒊是核被告就附表甲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起訴書未及敘明新舊法比較,本院已當庭告知被告修正後條文及罪名,並適用對被告有利之修正後規定,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附此說明。  ㈡共犯及罪數關係:  ⒈被告與「大喇叭」、「鹹豬肉」、「稍微有錢」等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間,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就被害人丁○○、壬○○、乙○○、高玉琴、辛○○、寅○○、丙○ ○、子○○、卯○○、癸○○、甲○○等匯入款項之多次提款行為,乃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時間密接、地點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俱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即足。  ⒊被告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 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⒋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侵害之財產法益(被害人)不同,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14罪)。  ㈢刑不予減輕之說明: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增訂後,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 稱之詐欺犯罪包含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然本案被告未繳回犯罪所得,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量刑審酌:  ⒈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途獲取財物,竟加 入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使各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並危害財產交易安全,實屬不該,參以被告坦承犯行但未賠償各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態度(被告於審理時自述無賠償能力),兼衡被告審理程序時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未成年子女、現在監執行、須扶養未成年子女等生活狀況(見審訴字卷第114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情節、被害人數多寡暨被詐欺之金額(被告經手金額)高低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甲「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⒉被告所犯本案各罪,雖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應併合處罰, 惟本院考量被告於112年間密集犯下甚多相類案件,分經各法院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為訴訟經濟,避免重複定刑之無益勞費,本院爰不予併定應執行刑,嗣就其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即可,附此敘明。 三、沒收之說明:   被告於審理中自陳本案報酬為提款金額之0.5%(見審訴字卷 第110頁),然起訴書所載之被告提款金額部分超過本案被害人匯款金額,為被告利益計,本案犯罪所得應以本案被害人匯款金額為上限,計為4,667元(計算式:【14萬2,000元+14萬9,000元+15萬元-非本案被害款項之2萬8,448元+4萬9,000元+9萬9,000元+14萬8,000元-非本案被害款項之4萬8,030元+10萬元-非本案被害款項之22元+5萬元-非本案被害款項之11元+5萬0,015元-非本案被害款項之30元+2萬3,010元+5萬0,015元-非本案被害款項之43元】×0.5%,為被告利益計,元以下無條件捨去),雖未扣案,然既未實際賠償,自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並經公布施行,本案有關洗錢財物之沒收與否,原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然審酌被告僅係負責取款之角色,並非主謀者,既將本案贓款上繳而未經查獲,已無阻斷金流之可能,現更未實際支配,如再予沒收或追徵,將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 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 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仕國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鑫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甲: 編號 對應之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附表編號1詐騙告訴人丁○○及隱匿犯罪所得部分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附表編號2詐騙告訴人辰○○及隱匿犯罪所得部分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附表編號3詐騙告訴被害人丑○○及隱匿犯罪所得部分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附表編號4詐騙被害人庚○○及隱匿犯罪所得部分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附表編號5詐騙告訴人壬○○及隱匿犯罪所得部分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6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附表編號6詐騙告訴人乙○○及隱匿犯罪所得部分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附表編號7詐騙告訴人高玉琴及隱匿犯罪所得部分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8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附表編號8詐騙告訴人辛○○及隱匿犯罪所得部分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附表編號9詐騙告訴人寅○○及隱匿犯罪所得部分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附表編號10詐騙告訴人丙○○及隱匿犯罪所得部分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附表編號11詐騙告訴人子○○及隱匿犯罪所得部分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附表編號12詐騙告訴人卯○○及隱匿犯罪所得部分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附表編號13詐騙告訴人癸○○及隱匿犯罪所得部分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附表編號14詐騙告訴人甲○○及隱匿犯罪所得部分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0060號   被   告 戊○○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00000號             居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戊○○於民國112年5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 egram暱稱「大喇叭」、「鹹豬肉」、「稍微有錢」等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約定可獲取提領金額中部分報酬,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因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知款項匯入後,即由「大喇叭」指示戊○○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在附表所示之提領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提領金額得手後,將所領得之款項交付與「鹹豬肉」,藉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經警調取監視器影像,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戊○○於警詢、另案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其等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3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附表所示之人提出之通聯紀錄、交易明細 證明附表所示之人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而匯款之事實。 4 如附表匯入帳戶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 證明附表所示之人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後,款項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遭提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 5 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提領畫面翻拍照片 證明被告於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在附表所示提領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大喇叭」、「鹹豬肉」、「稍微有錢」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劉 仕 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廖 茉 莉 附表 犯嫌戊○○提領一覽表(金額單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詐騙帳戶 詐騙金額(依交易明細所示) 提款時間(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依交易明細所示) 車手 1 丁○○(告訴人) 112年05月22日12時許、佯稱為「Facebook官方帳號」,表示賣家(即告訴人)Marketplace違規,要求點選連結進行安全認證,後佯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認證云云 112年05月22日19時15分許   112年05月22日19時16分許 中華郵政(7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松林) 99,968 112年05月22日19時25分   112年05月22日19時26分 新店大坪林郵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60,000   56,000 戊○○ 2 辰○○(告訴人) 112年5月22日18時14分許、佯稱為「哆奇玩具公司」客服人員,表示先前購買商品已可進行退款,要求先轉出款項至指定金融帳戶確認身分,以進行退款云云 112年05月22日19時23分許 15,989 3 丑○○(被害人) 112年05月22日、佯稱為「車庫電影電商」,因會員設定錯誤,須以網路轉帳解除云云 112年05月22日19時44分許 11,123 112年05月22日20時36分 26,000 4 庚○○(被害人) 112年05月22日19時32分許、佯稱為「哆奇玩具公司」客服人員,表示先前購買商品已可進行退款,要求先進行網路匯款,以進行退款云云 112年05月22日19時56分許 15,123 5 壬○○(告訴人) 112年05月22日19時32分許、佯稱「台灣大車隊」客服人員,表示錯誤扣款,後佯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 112年05月22日20時15分許 中華郵政(7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吳秋萍) 149,967 112年05月22日20時21分   112年05月22日20時22分   112年05月22日20時23分 60,000   60,000   29,000 6 乙○○(告訴人) 112年05月22日、佯稱為「威秀影城」客服人員,表示誤設為高級會員,要求網路匯款進行解除云云 112年05月22日20時06分許 中華郵政(7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俊德) 30,123 112年05月22日20時31分 30,000 7 己○○(告訴人) 112年05月22日19時許、佯稱Marketplace須進行認證,要求點選連結進行安全認證,後佯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認證云云 112年05月22日19時53分許   112年05月22日19時59分許 49,985   41,444 112年05月22日20時30分   112年05月22日20時30分 60,000   60,000 112年05月22日20時59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俊德) 49,123 112年05月22日21時33分 統一超商同仁門市(新北市○○區○○路00號) 49,000 112年05月22日20時30分許 第一商業銀行(007)帳號00000000000號(戶名:黃俊德) 49,992 112年05月22日21時08分   112年05月22日21時08分   112年05月22日21時09分   112年05月22日21時10分   112年05月22日21時10分 上海商業銀行新店分行(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19,000 8 辛○○(告訴人) 112年05月22日、佯稱為「Facebook賣場官方人員」,表示賣家(即告訴人)Marketplace違規,要求點選加入不詳銀行行員LINE帳號,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至指定帳戶云云 112年05月22日20時53分許 49,983 9 寅○○(告訴人) 112年05月22日21時許、佯稱為「Facebook客服人員」,表示違反臉書買賣規定,要求以網路轉帳方式進行解除錯誤設定云云 112年05月22日21時23分許   112年05月22日21時29分許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812)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俊德) 49,985   49,985 112年05月22日21時40分   112年05月22日22時36分 全家商店新店民佳門市(新北市○○區○○路00號) 99,000   49,000 10 丙○○(告訴人) 112年05月22日21時08分許、佯稱「保健食品公司」客服人員,表示訂單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後佯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 112年05月22日22時03分許   112年05月22日22時05分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12)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蕭延玲) 49,989   49,989 112年05月22日22時15分   112年05月22日22時15分   112年05月22日22時16分   112年05月22日22時17分   112年05月22日22時17分 元大商業銀行北新分行(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11 子○○(告訴人) 112年05月22日21時17分許、佯稱「OB嚴選」客服人員,表示系統更新導致個資外洩遭盜刷,後佯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ATM取消扣款云云 112年05月22日22時13分許 49,989 112年05月22日22時21分   112年05月22日22時22分   112年05月22日22時23分 第一商業銀行北新分行(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0   20,000   10,000 12 卯○○(告訴人) 112年05月22日19時31分許、佯稱「Carhartt  WIP」服飾店客服人員,表示有重複扣款,後佯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扣款云云 112年05月22日23時12分許 中華郵政(7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瑛坤) 49,985 112年05月22日23時18分   112年05月22日23時18分   112年05月22日23時19分 臺中商業銀行新店分行(新北市○○區○○路000號之1) 20,005   20,005   10,005 13 癸○○(告訴人) 112年05月22日、佯稱為買家無法購買告訴人刊登在旋轉拍賣上商品,且帳號遭凍結,連繫後要求告訴人加入「Carousell  Tw 線上客服」好友,後依指示輸入資料,續假冒銀行行員,要求以網路轉帳方式將買家帳號解凍云云 112年05月22日22時26分 臺灣土地銀行(005)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鄭松林) 23,085 112年05月22日21時40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坪林分行(新北市○○區○○路00號) 20,005 112年05月22日22時36分 玉山商業銀行新店分行(新北市○○區○○路00號) 3,005 14 甲○○(告訴人) 112年05月22日22時許、佯稱為買家無法購買告訴人刊登在旋轉拍賣上商品,且帳號遭凍結,連繫後要求告訴人加入「Carousell  Tw 線上客服」好友,後依指示輸入資料,續假冒銀行行員,要求操作網路銀行將買家帳號解凍云云 112年05月22日23時16分許 49,972 112年05月22日23時23分   112年05月22日23時23分   112年05月22日23時24分 全家超商新店江陵門市(新北市○○區○○路000號) 20,005   20,005   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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