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M-113-審訴-1633-20241211-2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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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1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立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12 71號),本院就被告被訴共同對湯詠筑、洪如怡犯加重詐欺等罪 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關於被告王立勛被訴共同對告訴人湯 詠筑、洪如怡犯加重詐欺及洗錢等罪部分所載(其餘被訴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或經裁定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致不得為審判者,自應依本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避免一罪兩判。 三、經查,被告所涉與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詐騙告訴人湯詠筑、洪 如怡及隱匿該部分犯罪所得即洗錢之同一犯罪事實,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1624等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13年6月21日繫屬本院,現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927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起訴書在卷可稽,公訴人猶於113年7月26日就該同一事實重複追加起訴,顯不合法,依前揭規定,應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 本案經檢察官蔡佳蒨追加起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1271號   被   告 王立勛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審理之113年度審訴字第1359號案件(甲股),係屬相牽連案件 ,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立勛於民國112年12月間加入詐欺集團,依照詐欺集團上 手指示擔任提款車手及收水,而與劉育祐(所涉詐欺等案件由本署檢察官另案偵查中)及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附表所示之人施用所示之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匯款金額之款項至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再由王立勛擔任提款車手,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附表所示提領金額之款項後,交與一同行動之劉育祐(附表編號5①②款項,由劉育祐提領),而以此方式隱匿詐欺集團犯罪所得之來源與去向。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察覺遭騙報警,經警詢線查獲。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立勛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附表所示告訴人提出之佐證、附表所示匯入帳戶之交易明細、被告及劉育祐提領附表所示匯入帳戶之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擷圖附卷可查,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洗錢等罪嫌。被告與劉育祐、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等人,就上開罪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與洗錢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對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所為之加重詐欺犯行,共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犯罪所得未經扣案或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追加起訴事由:   查本件被告前因涉嫌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偵字第11624、13122、13661、14167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甲股)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359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案犯罪行為與該案為同一詐欺集團所為,態樣、共犯亦與該案相同,本案與該案係一人犯數罪,為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之相牽連案件,該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符訴訟經濟之目的,宜由承審法院就被告所涉全部犯行一併審理量刑之必要,爰依法追加起訴,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蔡佳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俞貝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佐證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台幣) 1 林麗香(提告) 對話紀錄擷圖 113年1月8日 假網拍買家要求賣場進行驗證 113年1月8日18時17分許 33,123元 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月8日18時33分許 ②113年1月8日18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六福店 同上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113年1月8日18時20分許 4,012元 2 章彥晟(提告) 無 113年1月8日 假網拍買家要求賣場進行驗證 113年1月8日18時40分許 24,123元 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月8日18時49分許 ②113年1月8日18時59分許 ①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開寧店 ②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昆福店 ①20,005元 ②1,005元 3 劉麗晴(提告) 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113年1月8日 假網拍買家要求賣場進行驗證 113年1月8日19時55分許 4,016元 臺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8日19時5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統一超商昆寧店 4,005元 4 石芳瑞(提告) 對話紀錄擷圖、存摺翻拍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 113年1月13日 假網拍買家要求賣場進行驗證 113年1月14日0時16分許 39,123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月14日0時17分許 ②113年1月14日0時25分許 ③113年1月14日0時26分許 ④113年1月14日0時27分許 ①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捷盟店 ②③④ 臺北市○○區○○街00號無人銀行 ①2,705元 ②10,005元 ③20,005元 ④7,005元 5 林威宏(提告) 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113年1月18日 假網拍買家要求賣場進行驗證 113年1月18日20時44分許 9,999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月18日20時58分許 ②113年1月18日20時59分許 (上二筆由共同行動之車手即另案被告劉育祐提領) ③113年1月18日21時23分許 ①②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西門分行 (上二筆由共同行動之車手即另案被告劉育祐提領) ③臺北市○○區○○街00號合庫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上二筆由共同行動之車手即另案被告劉育祐提領) ③5,005元 113年1月18日20時45分許 9,998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月18日20時46分許 9,997元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湯詠筑(提告)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 113年1月18日 假網拍買家要求賣場進行驗證 113年1月18日21時48分許 113年1月18日21時49分許 49,985元 49988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 ①113年1月18日21時53分許 ②113年1月18日21時54分許 ③113年1月18日22時0分許 ④113年1月18日22時1分許 ⑤113年1月18日22時5分許 ⑥113年1月18日22時6分許 ⑦113年1月18日22時7分許 ⑧113年1月18日22時8分許 ①②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永豐銀行西門分行 ③④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寧店 ⑤⑥⑦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全家超商萬中店 ①20,005元 ②20,005元 ③20,005元 ④20,005元 ⑤20,005元 ⑥20,005元 ⑦20,005元 ⑧3,005元 7 洪如怡(提告) 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對話紀錄擷圖 113年1月18日 假網拍買家要求賣場進行驗證 113年1月18日21時53分許 43,043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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