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PDM-113-審訴-1789-20250318-2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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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7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竹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因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1至3「宣告刑」欄所載「謝 文華」應予更正為「馮竹睿」。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編號1至3「宣告刑」欄 所載「謝文華」與主文所載「馮竹睿」不符,顯為「馮竹睿」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