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M-113-審訴-1816-20241119-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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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8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淑暖 選任辯護人 朱俊穎律師 葉芸君律師 黃郁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9 56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鄭淑暖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 院審理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