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DM-113-審訴-1995-20241209-2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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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9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智祥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具 保 人 謝依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4 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依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李智祥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羈押,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謝依靜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本院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113年刑保字第223號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在卷可按(本院聲羈卷第93至98、105至107頁) (二)被告李智祥所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7420號提起公訴,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995號案審理,被告經合法傳喚,於113年10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法囑託拘提亦未拘獲,且被告並無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情形,有本院送達回證、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8日桃檢秀珍113助2981字第1139144988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3年11月26日桃警分刑字第1130090510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 (三)此外,本院並依法通知具保人謝依靜應通知或偕同被告於 上開指定時間到庭,而該通知亦已合法送達具保人,有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查,然被告未遵期到庭,且已逃匿,已如上述,顯見具保人並未履行其督促被告到庭之責,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