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PDM-113-審訴-2037-20241202-2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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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0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秉勳 具 保 人 陳宣任 被 告 王敦立 具 保 人 黃耕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6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宣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黃耕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秉勳、王敦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法官分別 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3萬元,由具保人陳宣任、黃耕鴻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2人釋放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應於113年10月8日到庭進行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2人偕同被告2人到院,否則將依法沒收保證金,且將上開傳票及通知合法送達被告2人及具保人2人,惟被告2人均未遵期到庭,具保人2人亦未偕同被告2人到庭,又被告2人、具保人2人於上開庭期查無在監在押之紀錄,復經本院對被告實施拘提,仍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2人及具保人2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暨報告書等資料在卷可查,足認被告2人已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將具保人2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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