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PDM-113-審訴-2508-20250307-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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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連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46520號、113年度偵字第677、1119、5261號、113年度 偵緝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連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1 月1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10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