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PDM-113-審訴-2596-20250326-2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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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5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宇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1143、2403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宇軒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向臺北看守 所提出上訴狀,然其所提上訴狀略以:「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被告補正上訴理由書(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