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M-113-審訴-2633-20241227-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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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誠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 續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偵 訊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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