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M-113-審訴-2633-20241227-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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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誠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 續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偵 訊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