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DM-113-審訴-2730-20250219-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7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宥豪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調偵字第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陳宥豪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罪嫌部分,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宥豪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被告就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罪嫌部分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