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M-113-審訴-2979-20250117-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29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42 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追加起訴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冠華自民國113年2月間起 ,加入暱稱「老風」所屬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首次犯行,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另案起訴,非本案起訴範圍,下稱「老風」所屬詐欺集團),以每次獲得20至30顆USDT或新台幣(下同)600元,作為報酬,擔任取簿手,負責依「老風」指示,在指定地點領取裝有人頭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後,至「空軍一號」三重站寄送給詐欺集團不明成員,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2月17日16時55分許,在臉書社群軟體刊登證件貸款訊息,告訴人盧虹余瀏覽連繫後,透過LINE通訊軟體暱稱「李先生」向告訴人佯稱:線上註冊一個網站,輸入身分證正反面照片、電話和工作等資料完成後,需1至2小時審核,需更改密碼,密碼已變更完成,進網站內看錢包是否有額度等語,告訴人依指示進網站發現額度已有6萬元,遂陷於錯誤,於113年2月18日18時18分許,將其表哥曾永傑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及密碼資料,使用統一超商交貨便寄至收件門市統一超商西寧南門市,再由被告依詐欺集團指示,於113年2月22日12時52分許,至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西寧南門市領取含有前揭郵局金融卡帳戶料之寄件包裹後,至「空軍一號」三重站寄送給詐欺集團不明成員,作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與去向之用。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罪嫌。 二、按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追加起訴意旨雖以上開犯罪與本院113年度審訴 字第1579號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下稱前案)具有一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因而追加起訴。惟前案業於113年11月21日辯論終結,有該案審判筆錄可佐。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3年12月13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12日北檢力麗113偵24287字第1139126205號函及本院收文戳在卷足憑,是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前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