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M-113-審訴-3059-20250305-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0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璋 選任辯護人 劉𨓜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2 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宏璋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辯論 終結,原定於114年3月17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