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DM-113-審訴-374-20241024-3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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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3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從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8 19號、第46483號、113年度偵字第231號、第334號、第1067號、 第1151號、第2980號、第3700號、第4360號)、追加起訴(113 年度偵字第5266號、第7178號、第8096號、第8282號),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逕以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從道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27主文欄所示之貳拾柒罪,所處之刑 如附表四編號1至27主文欄所示。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從道於民國112年10月中旬某時,經介紹加入成員包含賴 清柳(約於112年10月初加入,所涉本件犯嫌,另經本院論罪科刑)、蔡裕芳(所涉犯嫌另經檢警偵辦)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暱稱「鐵蛋」、「瑞克」、「小鐵蛋」等人所組成之詐騙集團(張從道參加此詐騙集團所犯參加犯罪組織犯行,應於其參加同一詐騙集團最先繫屬法院之另犯詐欺等案件中審認),擔任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騙贓款之「車手」角色,即與賴清柳、「鐵蛋」、「小鐵蛋」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年人成員間,共同基於三人以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洗錢之各別犯意聯絡,先由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示時間,以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示方式進行詐騙,使附表一編號1至27被害人陷於錯誤,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27所示,張從道依「鐵蛋」之指示,先至指定地點向賴清柳拿取,或在賴清柳監視下,向「小鐵蛋」拿取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旋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持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至如附表二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上開詐欺所得如附表二所示,最後再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賴清柳,或在賴清柳監視下交予「小鐵蛋」,賴清柳再依「鐵蛋」指示將款項放置在指定地點供其他不詳真實身分成員前來收取後循序上繳,其等以此方式將詐騙贓款分層包裝增加查緝難度,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備註「(提告)」之被害人訴由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大安分局、松山分局、中山分局、中正第一分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從道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首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偵45819卷第7頁至第11頁、第145頁至第149頁;偵46483卷第11頁至第16頁;偵231卷第11頁至第13頁;偵324卷第19頁至第26頁、第299頁至第306頁;偵1067卷第13頁至第20頁、第27頁至第33頁;偵1151卷第11頁至第20頁;偵2980卷第27頁至第39頁;偵3700卷第9頁至第13頁、第17頁至第21頁;偵4360卷第15頁至第20頁;審訴卷二第100頁、第177頁、第197頁),核與共同正犯賴清柳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陳述(見偵45819卷第159頁至第161頁;偵231卷第25頁至第28頁;偵4360卷第9頁至第14頁;偵5266卷第13頁至第21頁;偵7178卷第11頁至第15頁;偵8096卷第15頁至第20頁;偵8282卷第13頁至第18頁;審訴卷一第86頁、第327頁、第334頁、第367頁)及附表一各被害人指述(卷內出處頁碼見附表三)之情節一致,並有與其等所述相符之附表二所示各該人頭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卷內出處頁碼見附表二)、攝得被告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截圖照片(見偵45819卷第101頁至第105頁;偵46483卷第23頁至第25頁;偵231卷第29頁至第35頁;偵334卷第27頁至第30頁、第307頁至第310頁;偵1067卷第55頁至第67頁;偵1151卷第39頁至第44頁;偵2980卷第55頁至第64頁;偵3700卷第48頁至第56頁)及各該犯行補強證據(具體名稱及卷內出處頁碼詳見附表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資可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首揭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經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以華總一義 字第11300068971號令修正公布(113年8月2日施行,下稱本次修正),涉及本案罪刑部分之條文內容歷次修正如下:  1.關於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本次修正前第2條 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第14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三項)」;本次修正後,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原第14條移列至第19條,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項)」。  2.關於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本次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第16條 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本次修正後移列至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㈡本次修正雖對洗錢行為之構成要件文字有所修正,然不過係 將現行實務判解對修正前第2條各款所定洗錢行為闡釋內容之明文化,於本案尚不生新舊法比較而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問題,惟關於刑之部分,經本次修正後顯有不同,爰依罪刑綜合比較原則、擇用整體性原則,選擇較有利者為整體之適用。茲就本案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如下:  1.如適用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規定,本件被告係犯隱匿詐欺 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一般洗錢罪,法定最重本刑為7年。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依行為時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66條前段規定,從而該罪之法定最重刑減輕至二分之一即3年6月。  2.如適用現行即本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被告犯一般洗錢 罪,茲因被告於本案各罪洗錢之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1億元,依修正後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5年。而被告於本案犯罪獲得報酬1萬4,000元,屬於其犯罪所得(詳後述),且迄今未主動繳回,縱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仍與本次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不合,不得以該規定減輕其刑。  3.據上以論,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關於罪刑規定之各次修 正均未對被告較為有利,本案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規定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     ㈠按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雖因分工不同,未必均認識或確知 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既各自參與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相互利用,以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自應共負其責。查本案先由被告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徵得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再分別對附表一各被害人進行詐騙,被害人依指示匯入各該人頭帳戶,被告負責提領其內款項如附表二所示,並將款項交予被告,或在被告監視下交予「小鐵蛋」上繳,其等間相互利用,形成三人以上之犯罪共同體,且在各被害人受騙交付贓款流向之分層包裝設計中,詐騙集團成員即被告從他人金融帳戶提領金錢行為已增加追查贓款去向之困難度,而屬隱匿贓款去向之洗錢行為。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論處之洗錢罪。被告雖非直接從事撥打電話對被害人施詐之行為,然其既擔任該詐欺集團「車手」工作,係為所屬詐騙集團遂行本案各次犯行不可或缺之角色,從而被告、賴清柳、「鐵蛋」、「小鐵蛋」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間,就本件各犯行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本案各次犯行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就本件係對27位不同被害人行騙,其等各因此受騙交付財物,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查被告就本案各次洗錢犯行,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是就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原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然依照前揭罪數說明,被告就本案各次犯行均係從一重論處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尚無從逕依該等規定減輕該罪之法定刑,然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㈣被告行為後,總統於113年7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8 91號令公布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113年8月2日施行下稱防詐條例),其中於第2條規定所謂「詐欺犯罪」包含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並於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係對被告有利之變更,從而依刑法第2條後段規定,自有防詐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適用。本件被告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然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自不得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近年我國治安飽受詐騙集團威脅,民眾受騙案甚多, 受騙者辛苦積累之積蓄於一夕之間化為烏有,甚衍生輕生或家庭失和之諸多不幸情事,社會觀念對詐騙集團極其痛惡,縱經立法者修法提高此類詐欺犯罪之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民間主張應再提高法定刑度之聲浪仍未停歇,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加入詐騙集團擔任提領詐騙贓款之「車手」角色,遂行洗錢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非但本件各被害人財物受損,更造成一般民眾人心不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復參以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見審訴卷二第197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暨其各次犯行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被告所犯本件各次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被告因擔任同一詐騙集團之「車手」另犯多起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部分甚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本院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從而,本案爰不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五、沒收:  ㈠被告行為後,本次修正業將洗錢防制法第18條關於沒收之規 定移列至第25條,並就原第18條第1項內容修正為第25條第1項:「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從而本案沒收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適用此修正後規定,先予敘明。又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仍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必要。  ㈡被告與其他共同正犯於附表一各次犯行合力隱匿詐騙贓款之去向,為其於本案所隱匿之財物,本應全數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本案所犯之各罪之主文內宣告沒收。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約定報酬為提領金額之15.%,但最後就是拿到每天2,000元,有去領錢才有等語(見審訴卷二第101頁),據此估算被告於本案共有7日犯案,實際獲得犯罪所得為1萬4,000元,故如對被告沒收所屬詐騙集團全部隱匿去向之金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然被告本案獲得1萬4,000元,仍屬於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所對應之罪之主文內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進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及帳戶 1 伍芷欣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3日下午4時43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CACO」人員,因該公司遭駭客入侵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3日下午5時13分、16分、35分、38分許匯款4萬9,989元、4萬9,990元、2萬8,021元、2萬2,151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游錡昕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3日下午2時50分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3日下午6時38分許匯款2萬元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呂宣瑩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3日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3日下午3時44分、46分許匯款9萬9,986元、4萬9,983元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陳仕委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9日下午3時18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WORLD GYM」人員,因該公司系統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花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9日下午4時2分許匯款4萬9,985元至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5 林旻毅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9日下午3時21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WORLD GYM」人員,因該公司系統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3日下午4時7分、9分、15分許匯款4萬9,988元、1萬123元、6,010元至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夏秀宛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5日凌晨0時4分、33分許匯款10萬元、5萬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陳姿穎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6日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6日中午12時11分、12分許匯款4萬9,983元、4萬9,987元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同日下午1時8分許匯款2萬7,985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8 蘇靜儀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22時23分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合作金庫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6日中午12時20分許匯款2萬2,123元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同日中午12時46分19秒、46分44秒匯款5萬元、5萬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鄭乃元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5日22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6日下午4時16分許匯款3萬5,123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 遲心筠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2日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6日下午4時34分許匯款6萬5,103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鄭圓碩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8日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蝦皮拍賣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日下午2時15分、19分許匯款4萬9,128元、5,023元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2 林家騫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日上午9時51分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蝦皮拍賣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日下午2時17分許匯款3萬6,063元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陳振豪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31日下午2時29分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日下午2時17分許匯款2萬1,054元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4 王華德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3日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妻子周慧珊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周慧珊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3日下午2時57分許匯款9萬9,123元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陳薪豪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31日下午2時29分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蝦皮拍賣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3日下午3時20分許匯款9萬8,153元至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李雁娉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6日下午5時12分許,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WORLD GYM」人員,因該公司系統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6日下午5時12分許匯款1萬4,054元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7 彭添枝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下午1時許,先佯以其姪兒透過通訊軟體「LINE」致電其誆稱:因周轉不靈而需款孔急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6日下午2時13分許匯款5萬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8 許巧柔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0日下午1時30分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0日下午1時51分許匯款2萬4,983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連淑芬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9日下午4時9分許,先佯以其姪兒透過通訊軟體「LINE」致電其誆稱:因周轉不靈而需款孔急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0日早上10時54分許匯款6萬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0 張嫦娥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9日下午2時11分許,先佯以其親戚透過通訊軟體「LINE」致電其誆稱:因周轉不靈而需款孔急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0日中午12時47分許匯款5萬元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1 陳淑媛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9日下午4時許,先佯以其姪兒透過通訊軟體「LINE」致電其誆稱:因周轉不靈而需款孔急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0日上午11時22分許匯款15萬元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2 郭郁婷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0日1上午9時16分許,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DR情趣」人員,因該公司系統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0日晚上8時46分、49分許匯款4萬9,949元、4萬9,948元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周樂綱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0日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蝦皮拍賣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第一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0日中午12時18分、20分許匯款4萬9,986元、4萬9,986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4 邱致閔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31日某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蝦皮拍賣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日上午11時43分、45分、47分許匯款4萬9,985元、3萬5,123元、4萬9,986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日上午11時52分許匯款4萬1,103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5 劉芯喬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日早上10時許,透過網際網路聯繫其並佯稱:欲購買其刊登網路販售之商品,希望用賣貨便下單,然無法下單,恐因未簽署協定所致,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日上午11時50分、52分許匯款9,986元、4,012元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6 翁瑞蓮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日上午9時41分許,先佯以其姪兒透過通訊軟體「LINE」致電其誆稱:因周轉不靈而需款孔急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1月1日上午9時41分、42分、上午10時30分許匯款3萬元、2萬元、3萬元至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 龔沁榆 (提告) 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某時許,先佯以其姪兒透過通訊軟體「LINE」致電其誆稱:因周轉不靈而需款孔急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27日上午11時23分、26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張從道提款明細):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帳戶 提款金額 1 112年10月23日 下午3時4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自動櫃員機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45819卷第115頁) 2萬元 112年10月23日 下午3時50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3日 下午4時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112年10月23日 下午4時3分許 9,000元 112年10月23日 下午3時5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112年10月23日 下午3時57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3日 下午3時58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3日 下午3時59分許 2萬元 2 112年10月23日 下午5時1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45819卷第109頁) 5萬元 112年10月23日 下午5時18分許 5萬元 112年10月23日 下午5時4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112年10月23日 下午5時45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3日 下午5時46分許 1萬元 3 112年10月23日 下午6時5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自動櫃員機前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45819卷第113頁) 2萬元 112年10月23日 下午3時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112年10月23日 下午3時2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3日 下午3時3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3日 下午3時4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3日 下午3時5分許 1萬9,000元 4 112年10月19日 下午4時1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審訴一卷第65頁) 2萬元 112年10月19日 下午4時18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19日 下午4時19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19日 下午4時20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19日 下午4時20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19日 下午4時21分許 1萬6,000元 5 112年10月25日 凌晨0時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山堂郵局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31卷第41頁) 6萬元 112年10月25日 凌晨0時8分許 4萬元 112年10月25日 凌晨0時37分許 5萬元 6 112年10月26日 中午12時2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前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334卷第77頁)   2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中午12時22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中午12時23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中午12時24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中午12時25分許 2,000元 112年10月26日 中午12時19分許 臺北市內不詳地點 2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中午12時20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下午5時1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自動櫃員機前 1萬4,000元 7 112年10月26日 下午1時1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334卷第189頁) 2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下午1時13分許 8,000元 112年10月26日 中午12時5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古亭郵局自動櫃員機前 6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中午12時58分許 4萬元 8 112年10月26日 下午4時2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334卷第287頁至第289頁) 2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下午4時21分許 1萬5,000元 112年10月26日 下午4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下午4時41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下午4時42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下午4時42分許 5,000元 112年10月26日 下午2時4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下午2時48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6日 下午2時49分許 9,000元 9 112年11月1日 下午2時2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自動櫃員機前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1067卷第79頁) 2萬元 112年11月1日 下午2時23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1日 下午2時24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1日 下午2時25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1日 下午2時26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1日 下午2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1萬元 10 112年10月20日 上午11時21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台北富邦銀行南海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980卷第21頁)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上午11時22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上午11時23分許 1萬9,000元 112年10月20日 下午1時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全聯中正南昌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下午1時5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下午1時6分許 1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下午2時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南門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下午2時1分許 5,000元 11 112年10月20日 上午11時5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南門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980卷第19頁)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上午11時53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上午11時54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上午11時55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上午11時5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南門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上午11時59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上午11時59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中午12時許 1萬元 12 112年10月20日 晚上8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臺北南海郵局內自動櫃員機前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980卷第17頁)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晚上8時56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晚上8時56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晚上8時57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0日 晚上8時58分許 1萬9,000元 13 112年10月20日 中午12時2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永豐銀行南門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2980卷第15頁) 10萬元 14 112年11月1日 上午11時5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3700卷第61頁) 2萬元 112年11月1日 上午11時5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臺北敦南郵局內自動櫃員機前 6萬元 112年11月1日 中午12時許 6萬元 112年11月1日 中午12時1分許 1萬5,000元 112年11月1日 下午1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領百貨內自動櫃員機前 1萬5,000元 15 112年11月1日 中午12時1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安和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3700卷第67頁) 5萬元 112年11月1日 中午12時16分許 5萬元 112年11月1日 中午12時18分許 5萬元 16 112年11月1日 上午9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3700卷第71頁) 2萬元 112年11月1日 上午9時56分許 2萬元 112年11月1日 上午9時57分許 1萬元 112年11月1日 早上10時41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忠孝東路分行內自動櫃員機前 1萬9,000元 17 112年10月27日 上午11時4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4360卷第75頁) 2萬元 112年10月27日 上午11時48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7日 上午11時48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7日 上午11時49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7日 上午11時52分許 1萬9,000元 18 112年10月23日 下午3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華信託銀行忠孝分行自動櫃員機前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偵3700卷第61頁) 2萬元 112年10月23日 下午3時29分許 2萬元 112年10月23日 下午3時30分許 2萬元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被害人筆錄 被害人報案資料、匯款證明及其他證據 1 伍芷欣 (提告) 112年10月23日警詢(偵45819卷第13頁至第15頁) 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ATM交易明細單、通聯紀錄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45819卷第17頁至第27頁) 2 游錡昕 (提告) 112年10月24日警詢(偵45819卷第29頁至第35頁) 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ATM交易明細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45819卷第37頁至第59頁、第67頁至第70頁) 3 呂宣瑩 (提告) 112年10月23日警詢(偵45819卷第73頁至第76頁) 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45819卷第77頁至第79頁、第86頁至第93頁) 4 陳仕委 (提告) 112年10月19月警詢(偵46483卷第33頁至第36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通聯紀錄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6483卷第27頁至第32頁、第39頁至第43頁、第47頁) 5 林旻毅 112年10月20日警詢(偵46483卷第60頁至第61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會員資料截圖(偵46483卷第53頁至第59頁、第63頁至第67頁) 6 夏秀宛 (提告) 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231卷第45頁至第50頁) 存摺影本、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31卷第54頁至第55頁、第65頁至第78頁) 7 陳姿穎 (提告) 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334卷第89頁至第9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申請書(偵334卷第39頁至第41頁、第95頁至第175頁) 8 蘇靜儀 (提告) 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334卷第47頁至第5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帳戶交易明細表(偵334卷第43頁至第45頁、第53頁至第71頁) 9 鄭乃元 (提告) 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334卷第201頁至第203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偵334卷第197頁至第199頁、第205頁至第217頁) 10 遲心筠 (提告) 112年10月26、27日警詢(偵334卷第227頁至第229頁、第235頁至第237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帳戶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334卷第223頁至第225頁、第233頁、第239頁至第241頁、第263頁、第267頁至第281頁) 11 鄭圓碩 (提告) 112年11月3日警詢(偵1067卷第47頁至第4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偵1067卷第107頁至第108頁、第113頁、第119頁) 12 林家騫 (提告) 112年11月1日警詢(偵1067卷第49頁至第52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1067卷第109頁、第115頁、第121頁至第122頁) 13 陳振豪 (提告) 112年11月1日警詢(偵1067卷第53頁至第54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067卷第111頁至第112頁、第117頁、第123頁) 14 王華德 (提告) 112年10月23日警詢(偵1067卷第35頁至第37頁)(被害人為王華德之妻周慧珊)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1067卷第95頁至第96頁、第99頁) 15 陳薪豪 (提告) 112年10月23日警詢(偵1067卷第39頁至第4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1067卷第83頁至第85頁、第97頁至第98頁、第101頁) 16 李雁娉 112年10月26日警詢(偵1151卷第47頁至第48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1151卷第49頁至第59頁) 17 彭添枝 (提告) 112年11月6日警詢(偵1151卷第63頁至第65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匯款回條、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偵1151卷第67頁至第83頁) 18 許巧柔 (提告) 112年10月20日警詢(偵2980卷第71頁至第73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結果截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80卷第65頁至第69頁、第75頁至第96頁) 19 連淑芬 (提告) 112年10月22日警詢(偵2980卷第102頁至第103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聯紀錄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匯款單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980卷第97頁至第101頁、第104頁至第109頁) 20 張嫦娥 (提告) 112年10月23日警詢(偵2980卷第114頁至第117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申請書、通聯紀錄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2980卷第111頁至第113頁、第120頁至第131頁) 21 陳淑媛 (提告) 112年10月20日警詢(偵2980卷第136頁至第137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出匯款憑證、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存摺影本(偵2980卷第133頁至第135頁、第138頁至第143頁) 22 郭郁婷 (提告) 112年10月20日警詢(偵2980卷第146頁至第147頁)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聯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偵2980卷第145頁、第148頁至第157頁) 23 周樂綱 (提告) 112年10月20日警詢(偵2980卷第161頁至第163頁) 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轉帳交易明細畫面照片、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2980卷第159頁、第165頁至第184頁) 24 邱致閔 (提告) 112年11月4日警詢(偵3700卷第27頁至第29頁) 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帳戶交易明細截圖(偵3700卷第87頁至第101頁) 25 劉芯喬 (提告) 112年11月1日警詢(偵3700卷第39頁至第41頁) 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3700卷第141頁至第146頁) 26 翁瑞蓮 (提告) 112年11月2日警詢(偵3700卷第43頁至第44頁) 受理各類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與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畫面翻拍照片(偵3700卷第155頁至第165頁) 27 龔沁榆 (提告) 112年10月28日警詢(偵4360卷第21頁至第22頁)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4360卷第61頁)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張從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張從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張從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張從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張從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張從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張從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張從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9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9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張從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0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張從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張從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張從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張從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4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張從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5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張從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6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7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8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19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0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0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1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2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2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3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3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4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4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5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5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7 被告及所屬詐騙集團成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附表一編號26被害人及洗錢部分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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