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DM-113-審訴-374-20241106-4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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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從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 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7至27主文爛所載「賴清柳」均為誤載 左列誤載「賴清柳」部分,均應更正為「張從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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