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DM-113-審訴-718-20241007-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7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書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4 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游書棠犯附表編號1至5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編號1至5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洗錢之財物合計新臺幣陸拾捌萬參仟肆佰零壹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除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外,並 補充、更正如下: (一)犯罪事實: 1、第1頁第1至4行:游書棠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僅知自稱「匯豐銀行林經理」、向其收取款項之成年男子2名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均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並妨礙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等洗錢之犯意聯絡,負責擔任公司負責人,並提供其個人或以公司名義申辦如起訴書附表1所示金融帳戶存簿、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並負責臨櫃提領現金或至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轉交指定之人部分行為,詐欺集團即將游書棠提供上開金融帳戶分別作為詐欺取財犯行之第2層或第3層人頭帳戶。2、第1頁第8行:詐欺集團以如附表編號1至59「詐欺行為」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示詐欺行為方式詐欺附表編號1至59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陳惠如等59人後,致渠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第1層人頭帳戶。   3、第2頁第11行:游書棠即依「匯豐銀行林經理」指示提領 出現金後,分別交予「匯豐銀行林經理」或依指示轉交其他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2人。 (二)證據名稱:   1、被告於本院審判期日之自白。   2、告訴人朱秀玉提出詐欺集團成員LINE個人頁面列印資料( 偵查卷一第95頁)。   3、告訴人吳盈君、陳琬惠提出詐欺集團網站列印資料(偵查 卷一第119、155至156頁)。   4、被害人鍾宜真提出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即華泰金融 投資表列印資料(偵查卷一第168頁)。   5、被害人張瑋玲提出詐欺集團網站截圖、其申辦存摺封面翻 拍照片列印資料(偵查卷一第197至199頁)。   6、被害人謝慧靚提出詐欺簡訊翻拍照片(偵查卷一第211頁 )。   7、告訴人張博君提出詐欺集團網站翻拍照片、新光銀行國內 匯款申請書影本(偵查卷一第247至248頁)。   8、告訴人王己銓提出其申辦彰化銀行優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偵查卷一第252頁)。   9、告訴人廖美麗提出其申辦西螺鎮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 面翻拍照片(偵查卷一第265頁)。10、被害人李逸芸提出詐欺集團網站截圖列印資料(偵查卷一第155至156頁)。11、告訴人郭秀櫻提出詐欺集團成員個人頁面截圖列印資料(偵查卷一第415頁)。12、告訴人李良薏提出其申辦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合作金庫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偵查卷一第431至432頁)。13、告訴人王冬梅提出香港警務處口供/報告/(偵查卷一第457至460頁)。14、告訴人游振嘉提出詐欺集團成員個人頁面截圖列印資料(偵查卷二第18、21至22頁)。15、告訴人劉靜慈提出詐欺集團網站截圖列印資料(偵查卷二第123、124頁)。16、告訴人陳碧伶提出其申辦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查卷二第155頁)。17、告訴人周梅英提出其與詐欺集團對話列、通聯記錄列印資料、其申辦渣打銀行綜合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偵查卷二第229至232、238頁)。18、告訴人林威志提出詐欺集團臉書個人頁面、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交易平台網站列印資料、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查卷二第264至266、269、270頁)。19、告訴人黃曼姝提出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列印資料(偵查卷二第367、368頁)。20、告訴人滕芷頤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影本(偵查卷二第367、368頁)。21、告訴人呂基豪提出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列印資料(偵查卷二第432至435頁)。  22、告訴人蔡泫玉提出家人邵昱翔申辦臺中市大里區農會存款 存摺封面影本(偵查卷二第452頁)。23、告訴人穆瑺燕提出詐欺集團成員LINE個人頁面、通聯記錄列印資料(偵查卷三第67頁)。24、告訴人林曜成提出其與詐欺集團通話紀錄、詐欺集團設立不實社團頁面列印資料(偵查卷三第105至107頁)。25、被害人張云慈提出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列印資料(偵查卷三第119頁)。26、告訴人鍾鳴遠提出詐欺集團個人頁面列印資料(偵查卷三第202頁)。 二、論罪: (一)法律修正之說明: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時,除與罪刑無關者,例如易刑處分、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等事項,不必列入綜合比較,得分別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另從刑原則上附隨於主刑一併比較外,於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含本刑及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為比較後,擇較有利者為整體之適用,不能予以割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82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之規定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全文58條,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明定除部分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外,自公布日施行即同年8月2日施行;另洗錢防制法先後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及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第6條、第11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分述如下:   1、有關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犯加重詐欺 取財罪部分:(1)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該條規定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增列第1項第4款規 定:「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有關於他人不實 影像、聲音或電磁記錄之方法犯之」,即增列加重處罰 事由,被告就本件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卷內並無事證可認被告知 悉本件詐欺集團所為詐欺行為有上述加重情狀,不生新 舊法比較問題,逕行適用現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規定。   (2)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 ① 依該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詐欺犯罪:指下列各目之罪:(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 九條之四之罪。(二)犯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四條之罪 。(三)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 ② 該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五年以上十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億元以下罰金。 ③ 該條例第44條規定:     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 同條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一。    ④ 查被告與詐欺集團共犯本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依該條例第2條第 1款第1目規定,屬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詐 欺犯罪,本件附表編號1至59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遭 詐欺集團接續詐騙金額逾1億元,業據附表編號1至59所 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陳述在卷,即被告與詐欺集團就 本件詐欺犯行獲取之財物達1億元,依該條例第43條後 段規定之刑度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未較有利於被告,經新舊法比較 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 用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罪處斷。   2、有關洗錢防制法規定部分:    該法第2條關於「洗錢」行為之各款定義有部分增修異動 ,惟被告與詐欺集團共犯本件犯行,係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收受、持有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合於修正後第2條規定之洗錢行為,先予說明。(1)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前項之未遂 犯罰之(第2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 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第3項)。 (2)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洗錢防制法第19條規定: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刪除第3項規定。   (3)自白減輕部分: ① 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②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 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③ 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 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犯罪 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 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4)查本件被告與詐欺集團就附表編號1至59所示各次洗錢 之財物金額合計未逾1億元,但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準 備程序中否認洗錢犯行,迄至本院審理始坦承洗錢犯行 與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自白減刑規定不符, 如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112年6月14日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刑規定,則被告 所犯洗錢罪之刑度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 如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後段規定, 則刑度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經綜合比較新舊法 規定,依刑法第35條規定重輕標準,顯以113年7月31日 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 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9各次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三)共同正犯:    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 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其行為分擔,亦不以每一階段皆有參與為必要,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合同意思所為,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9所示各次犯行均與暱稱「匯豐銀行林經理」、負責收取其所領取詐欺所得款項之2名成年男子,及詐欺集團中其他成年成員間,就本件犯行均係基於自己犯罪之意共同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之分工,各自分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屬遂行前開犯行不可或缺之重要組成,縱被告無法確知其他成員之分工,或與其他成員無直接聯絡,均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其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四)接續犯: 按刑法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始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仍依數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1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犯本件犯行,多次詐騙告訴人、被害人,被告並依指示數次提領同一被害人匯入款項等數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五)想像競合犯:    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9所示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雖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六)數罪:    按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 ,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洗錢防制法透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害人遭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從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之罪數計算,亦應以被害人人數為斷。查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9所示各次犯行,行為對象不同、侵害法益有異、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七)查詐欺集團本件詐欺犯行係多次詐騙,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多次依指示轉帳交付財物,其中附表編號4告訴人吳盈君於同日14時1分許轉帳2萬元、編號16林淑晴於同日13時3分、4分、6分亦轉帳1萬元、1萬元、5000元,編號38黃曼姝於同日9時51分、10時1分亦轉帳10萬元、10萬元、編號43劉懿璇於同日15時23分、17時50分、18時6分亦轉帳金額1萬元、3萬元、2萬元等款項均轉入第1層人頭帳戶內,及詐欺集團將附表編號16林淑晴匯入第1層人頭帳戶款項於同日13時17分將款項20萬元匯入第2層人頭帳戶內再行轉出,將附表編號38至43所示告訴人匯入第1層帳戶內款項,於同日4月23日9時55分、10時10分將詐得財物2萬5858元、15萬5068元均轉入第2層人頭帳戶內再行轉出、同日14時11分、18時50分,將所詐欺取得款項6萬1115元、50005元匯入第2層人頭戶內後再轉出;及被告依「林經理」指示將匯入其提供作為第3層人頭帳戶內詐欺、洗錢財物提領出部分,於附表編號17部分,於同日15時18分提領現金3000元等部分,雖未記載於起訴書附表上開編號相關欄位內,惟上開告訴人遭詐騙多次轉帳、詐欺集團多次所詐得款項轉入被告提供之第2層人頭帳戶內,及被告依指示提領同一被害人匯入款項所為顯為接續犯行,與起訴相關被害人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應一併審理,併此說明。 三、科刑: (一)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 當工作方式賺取財物,竟參與詐欺集團提供其個人及擔任負責人公司名義申辦帳戶帳號資料,並依指示提領帳戶內款項轉交予不明之人所為,危害社會治安,妨害交易秩序甚鉅並,致告訴人、被害人等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被告所為顯未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並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行不法所得之去向、所在,增加犯罪偵查之困難,應予非難,被告犯後迄至本院審理程序始坦承犯行,且與到庭之告訴人郭真祥、陳金花、洪素娟等人達成調解(尚未屆履行期),有卷附調解筆錄可按(本院卷第281、299頁)等犯後態度,併審酌被害人吳宛芸、郭真祥等人提出聲請狀所在就本件陳述之意見,兼衡被告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被告所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5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二)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提供多間其個人申辦金融帳戶,及其擔任公司負責人之金融帳戶資料,並均由被告提領詐欺款,而涉犯多起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尚未確定,或由本院另案尚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所為本件各次犯行與上述案件,顯有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據上說明,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另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以維被告之權益,故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說明。 四、沒收: (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條第2 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次按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至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即有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適用。 (二)查被告提供如附表「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帳戶資料予詐 欺集團中之「林經理」轉予詐欺集團進行本件詐欺、洗錢犯行之第2層或第3層人頭帳戶收受、轉出被害人遭詐騙匯入款項,相關帳戶內尚有部分被害人遭詐騙匯入款項未及提領、轉出,即雨田物業公司申辦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內尚有洗錢金額1萬8986元、雨田物業公司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尚有洗錢金額7315元,雨田物業公司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有洗錢金額3864元,被告所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內有洗錢金額7萬945元、被告申辦中國信託銀行3帳戶內分別尚有洗錢財物各為9萬772元、9萬2873元、39萬699元,合計68萬3401元,均為詐欺集團詐欺被害人後輾轉匯入洗錢財物,業據被告陳述在卷,依上開規定,均屬洗錢財物,且未扣案,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此外,被告依「林經理」提領轉交出部分款項,雖亦屬洗錢財物,但參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修正說明意旨,尚無執行沒收俾澈底阻斷金流或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之實益,且為避免對被告執行沒收、追徵造成過苛之結果,故就此部分款項不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成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欺行為 被告提供人頭帳戶 洗 錢 行 為 罪名及宣告刑 第一層人頭帳戶 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 第二層人頭帳戶 詐欺集團轉帳時間/金額 第三層人頭帳戶 詐欺集團轉帳時間/金額 游書棠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1 陳惠如 詐欺集團利用交友網站,及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於000年0月間至12月7日至同年00月間,以網友名義聯繫陳惠如,訛稱依指示下載投資股票APP程式,依指示儲值投資款操作,獲利甚豐云云,致陳惠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所示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公司帳戶部分 ⑴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個人帳戶部分 ⑴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游書棠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人頭帳戶: 卡司羽力有限公司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匯款時間: 110年12月7日13時46分許 3.匯款金額: 20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0年12月7日14時29分許  轉帳金額:  2萬元 1.提領時間:  110年12月7日15時27分 2.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一銀行古亭分行 3.金額:  2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朱秀玉 詐欺集團利用交友網站、結識朱秀玉,於000年00月間至同年12月17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朱秀玉,訛稱將至臺灣購屋、結婚,因中獎須繳稅金云云,致朱秀玉陷於錯誤,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鍾赫浚申辦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匯款時間:110年12月17日13時38分許 3.匯款金額: 1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0年12月17日13時38分許 3.轉帳金額:  1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0年12月17日13時57分、14時29分許 3.轉帳金額:  30萬元  30萬5012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時間:  110年12月17日14時29分許 ⑵地點: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⑶金額:  60萬5000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黃春妹 詐欺集團利用網路交友結識黃春妹,並設立不實「國際福採娛樂城」應用程式,於110年12月8日至同年12月17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春妹,訛稱依指示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鍾赫浚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0年12月17日13時45分 3.轉帳金額:  3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0年12月17日13時54分 3.轉帳金額:  52萬元 4.詐欺集團再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吳盈君 詐欺集團利用交友網站、設立不實投資「國際福彩娛樂城」應用程式,於110年10月31日至111年1月7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吳盈君,訛稱依指示下載上開投資網站,依指示投資款項獲利豐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鍾赫浚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匯款時間:  110年12月17日13時54分 3.轉帳金額: 2萬元  3萬元(起訴書漏載)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陳琬惠 詐欺集團利用臉書、設計不實投資應用程式「環球國際集團」,結識陳琬惠,於110年12月19日至同年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琬惠,訛稱依指示下載「環球國際集團博弈網站」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儲值獲利甚豐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日井燈飾有限公司申辦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0年12月29日12時28分、14時52分 3.轉帳金額:  1萬元  59萬8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0年12月29日12時59分、14時53分、55分 3.轉帳金額:  10萬7989元  36萬8000元  13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提領時間:  110年12月29日14時21分許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提領金額:  10萬9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匯入左列第二層人頭帳戶提領出) 2.提領時間:  110年12月30日9時31分許 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江子翠分行 提領金額:  121萬8000元  (起訴書漏載)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吳子揚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並利用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吳子揚,於110年12月6日至000年0月00日間間聯繫吳子揚,訛稱下載投資網站,依指示投資石油,獲利甚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育睿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1月20日9時23分 3.轉帳金額:  28萬1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1月20日9時32分 3.轉帳金額:  38萬7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1月20日9時37分 3.轉帳金額:  38萬5000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1月20日10時8分許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⑶提領金額:  38萬5000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鍾宜真 詐欺集團利用交友軟體、設立不實投資網站,於111年1月7日結識鍾宜真,並使用通訊軟體微信聯繫鍾宜真,訛稱依指示下載投資網站,投資香港恆生指數股票,獲利豐厚,及須繳付處理手續費、公司未收到匯款及海外投資保險等費用才能取得獲利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育睿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1月20日9時24、25分 3.轉帳金額:  3萬元  2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張瑋玲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借貸網站,於111年2月12日至同年月15日,以簡訊、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瑋玲,訛稱已協助申請貸款,但核貸款項遭凍結,須繳交保證金解除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維峰申辦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2月15日13時15分 3.轉帳金額:  3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2月15日13時21分 3.轉帳金額:  8萬5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5日13時24分 3.轉帳金額:  8萬5000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02月15日16時2分許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酒泉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謝慧靚 詐欺集團設計不實貸款網站,於111年1月24日至同年2月15日,以簡訊、通訊軟體LINE聯繫謝慧靚,訛稱已准許申請貸款10萬元,但須繳付保證金3萬元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維峰申辦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5日13時21分 3.轉帳金額:  3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2月15日13時30分 3.轉帳金額:  4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人頭帳戶: ⑴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時間:  111年2月15日13時36分  轉帳金額:  5000元 ⑵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時間:  111年2月15日13時38分、14時41分、15時18分、40分  轉帳金額:  3萬5000元  20萬元  10萬元  17萬元 ⑶游書棠提領現金: ①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領同上 ②提領雨田公司第一銀行帳戶內款項  提領時間:  111年2月16日9時13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 提領金額:  72萬元 10 詹詠旭 詐欺集團刊登不實投資獲利廣告、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國際數位交易」,於000年0月間至同年2月21日,以社交軟體instagram與詹詠旭聯繫,訛稱依指示下載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轉帳儲值現金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鄭曉君申辦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5日14時24、25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2月15日14時40分 3.轉帳金額:  18萬22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 張博君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貸款網站於111年1月8日至同年2月16日,以簡訊、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博君,訛稱核准所申辦貸款,因資料有誤,須繳付修改手續費,否則帳戶將變成警示帳戶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維峰申辦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5日15時12分 3.轉帳金額:  4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時間:111年2月15日15時13分  轉帳金額:  4萬元 2.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王己銓 詐欺集團利用交友軟體結識王己銓,佯裝與其交往而於111年1月3日至同年2月16日聯繫,訛稱家中要整修,欠缺款項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鄭曉君申辦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5日11時55分  轉帳金額:  3萬元 3.轉帳時間:  111年2月16日9時27分 轉帳金額:  2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2月15日13時39分  轉帳金額:  17萬元 3.轉帳時間:  111年2月16日10時12分  轉帳金額: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6日10時15分  轉帳金額:  40萬元 3.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2月16日10時34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企銀建成分行 ⑶提領金額:  40萬元   13 廖美麗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東森國際」,利用臉書推薦好友結識廖麗美,於111年3月21日至5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廖美麗,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李家綺申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10日14時4分 3.轉帳金額: 73萬1711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5月10日14時07分 3.轉帳金額:  50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10日14時13分許 3.轉帳金額:  55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5月10日14時35、36、37分許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段00號第一商業銀行大稻埕分行  提領金額: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1萬元 ⑵提領時間:  111年5月11日0時1分許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全家超商統領店 提領金額:  2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許海燕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539分析系統」應用程式,於110年11月11日至111年1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許海燕,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江伯勳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0年12月  30日10時20分 3.轉帳金額: 100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0年12月30日10時46分 3.轉帳金額:  50萬元 4.詐欺集團將該款項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0年12月30日10時47分 3.轉帳金額:  50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0年12月30日10時58分許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企銀建成分行 ⑶提領金額:  47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15 李逸芸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國際福彩娛樂城」應用程式,並利用網路交友結識李逸芸,於110年12月30日前某日至111年1月20日,聯繫李逸芸,訛稱依指示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購買點數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彭彥旗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1月18日15時54分 3.轉帳金額: 3萬6000元 4.詐欺集團將款項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1月18日15時45分 3.轉帳金額:  9萬9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1月18日15時50分 3.轉帳金額:  9萬8000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1月18日20時10、11分許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萬華分行 ⑶提領金額:  3萬元  1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林淑晴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國際福彩娛樂城」應用程式,並利用交友軟體結識林淑晴,於111年1月19日至同年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淑晴,訛稱下載「國際福彩娛樂城」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投資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育睿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1月20日10時32、34、36、37分、13時3、4、6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2萬5000元  5萬元  5萬元  1萬元  1萬元  5000元  (起訴書漏載後3筆時間、金額)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轉入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1月20日10時42分、13時17分 3.轉帳金額:  20萬元  20萬元 4.詐欺集團將款項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1月20日10時47分 3.轉帳金額:  20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1月20日11時28分許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69號1樓及265號2樓臺灣企銀忠孝分行  ⑶提領金額:  2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7 郭秀櫻 詐欺集團設計不實投資網站「永利MACAU」應用程式,並利用臉書結識郭秀櫻,於111年1月20日1至24日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郭秀櫻,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育睿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1月20日14時24分 3.轉帳金額:  4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另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1月20日14時35分  轉帳金額:  8萬元 3.轉帳時間:  111年1月24日13時01分  轉帳金額: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  111年1月20日14時41分  轉帳金額:  5萬3000元 ⑵轉帳時間:  111年1月20日15時19、20分  轉帳金額:  3萬元 2.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1月20日15時18、19、20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企銀萬華分行  提領金額:  3000元  3萬元  2萬元 ⑵提領時間:  111年1月24日14時18、19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00號萊爾富超商-北市同吉店 提領金額:  2萬元  1萬5000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人頭帳戶:  侯辰霖申辦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1月24日12時58分 3.轉帳金額:  4萬元 4.詐欺集團並將款項另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8 李良薏 詐欺集團設計不實「國際福彩娛樂城」投資應用程式,並利用交友軟體結識李踉薏,於000年00月間至000年00月00日間以LINE聯繫李良薏,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儲值投資,獲利甚豐,且因違規下注須繳付違約金,及需繳付稅金才能領取獲利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侯辰霖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1月22日12時1分 3.轉帳金額:  4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時間:  111年1月22日12時26分  轉帳金額:  12萬6589元 3.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1月22日12時30分 3.轉帳金額:  25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1月22日12時46分許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69號1樓、265號2樓臺灣企銀忠孝分行 ⑶提領金額:  25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人頭帳戶:  鄭曉君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2月15日11時41、48分  轉帳金額:  5萬元  5萬元 3.轉帳時間:  111年2月16日11時37分 轉帳金額: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另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  111年2月15日11時44分、12時23分  轉帳金額:  7萬1011元  6萬元 ⑵轉帳時間:  111年2月16日11時40分  轉帳金額:  5萬2000元 2.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  111年2月15日11時45分、12時25分 轉帳金額  7萬1000元  9萬元 ⑵游書棠提領現金: ①提領時間:  111年02月15日16時0分、1分許 ②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酒泉店 ③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2.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  111年2月16日11時42分 轉帳金額:  5萬元 ⑵游書棠提領現金:   ①提領時間:  111年2月16日13時33分 ②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富旺門市 ③提領金額:  3萬元 19 吳宛芸 詐欺集團利用交友軟體結識吳宛芸,於000年0月間至同年2月23日,以LINE聯繫,訛稱:要購買拍賣房子,並登記在吳宛芸名下,而需款項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蘇子恩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2月17日10時45分 3.轉帳金額:  200萬元 4.詐欺集團即將上開款項轉入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2月17日10時54、55、56分 3.轉帳金額:  40萬元  30萬元  45萬元  26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再行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⑴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時間:  111年2月17日11時3分許  轉帳金額:  50萬元 ⑵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時間:  111年2月17日11時4分許  轉帳金額:  60萬元 2.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2月17日11時35分許 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路○段00號臺灣企銀埔墘分行 提領金額:  60萬元 ⑵提領時間:  111年2月17日11時43分許 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佳翰門市 提領金額:  4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0 王冬梅 詐欺集團利用臉書結識王冬梅,於110年6月10日至111年5月10日,以LINE聯繫,佯稱有意交往成為情侶,並訛稱所任職公司合法下注香港賽馬會,如中獎可獲得1半彩金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吳錦榮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01日12時4分 3.轉帳金額:  100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太瑞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01日12時17分 3.轉帳金額:  35萬元 4.詐欺集團再將上開款項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01日12時20分 3.轉帳金額:  10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1日14時11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企銀建成分行 ⑶提領金額:  39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1 林淑君 詐欺集團利用點書結識林淑君,於111年3月8日前,以LINE聯繫林淑君,訛稱其任職澳門美高梅有限公司為樂透公司,可以統計數據方式獲得樂透彩金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廷嘉申辦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8日11時55分 3.轉帳金額:  11萬3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轉入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太瑞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8日11時57分 3.轉帳金額:  11萬3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8日11時59分 3.轉帳金額:  11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8日12時33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號臺灣企銀建成分行 ⑶提領金額:  16萬5000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游振嘉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虛擬貨幣網站,並利用網路交友結識游振嘉,於111年3月4日至同年月00日間以LINE聯繫游振嘉,訛稱下載該投資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比特幣,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邱志鴻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9日14時26分、40、41、47、54分 3.轉帳金額:  3萬元  5萬元  3萬5000元  3萬5000元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聖仁實業有限公司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9日14時56分 3.轉帳金額:  30萬68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9日15時2分 3.轉帳金額:  8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29日15時34、35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00號臺灣企銀營業部  ⑶提領金額:  3萬元  3萬元  2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3 林智文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澳門威尼斯人」,並利用交友軟體結識林智文,於000年0月間至同年5月5日,以LINE聯繫林智文,訛稱下載上開投資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下注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瑜芸申辦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存款時間:  111年4月08日11時56分 3.存款金額:  199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聖仁實業有限公司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8日11時59分 3.轉帳金額:  46萬元 4.詐欺集團再將上開款項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8日12時6分 3.轉帳金額:  45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4月8日12時42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臺灣企銀復興分行 ⑶提領金額:  45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4 姚谷良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疫苗期貨投資網站,利用網路交友結識姚谷良,於000年0月間至000年0月0日間,以LINE聯繫姚谷良,訛稱下載上開投資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蔡承志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9日13時9、11、12分 3.轉帳金額:  35萬元  15萬元  4萬5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9日13時13分 3.轉帳金額:  30萬元  24萬3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在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9日13時26分 3.轉帳金額:  4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2月9日13時35分許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鵬馳門市 ⑶提領金額:  4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5 楊鈺宸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遊戲網站,並利用社群軟體結識楊鈺宸,於000年0月間至同年0月間,以instagram、LINE聯繫楊鈺宸,訛稱依指示下載上開遊戲軟體,依指示匯款儲值,可以玩遊戲賺錢獲利,及需繳付訂金、更改費用等才可提領獲利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遊戲軟體,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陳慶芳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4日12時6分 3.轉帳金額:  10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4日12時26分 3.轉帳金額:  33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再轉入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4日12時29分 3.轉帳金額:  33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2月14日12時55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統一超商明日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蔡晏齊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貸款網站,並刊登不實貸款廣告,於111年2月16日12時至14時許,以LINE聯繫蔡晏齊,訛稱已成功申請貸款,但帳戶輸入錯誤,須繳付保證金等款項解除遭凍結貸款金額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鄭曉君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6日14時53、54分 3.轉帳金額:  3萬元  3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6日15時01分 3.轉帳金額:  6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2月16日15時3分 3.轉帳金額:  6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2月16日15時18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復忠門市 ⑶提領金額:  6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7 戴佳儀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澳門新葡京」,並利用通訊軟體結識戴佳儀,於111年2月8日至同年0月00日間,以LINE聯繫戴佳儀,訛稱依指示下載上開投資網站,匯款儲值操作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俊廷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1日10時54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太瑞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1日10時55分 3.轉帳金額:  5萬1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1日11時15分 3.轉帳金額:  10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1日11時18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建忠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8 劉靜慈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英皇集團」,並利用交友網站結識劉靜慈,於111年2月8日同年3月31日,以LINE聯繫劉靜慈,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投資美金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廷嘉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111年3月9日14時48、49分  轉帳金額:  5萬元  5萬元 3.轉帳時間:  111年3月10日10時46分  轉帳金額: 20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太瑞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111年3月9日14時49、51分  轉帳金額:  8萬元  5萬元 ⑵轉帳時間:  111年3月10日10時49分  轉帳金額:  20萬元 2.詐欺集團再將上開金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  111年3月9日14時53分  轉帳金額:  13萬2000元 ⑵轉帳時間:  111年3月10日10時52分  轉帳金額:  20萬元 2.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9日15時17、18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涼州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⑵提領時間:  111年3月10日10時58、59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酒泉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人頭帳戶:  黃健中申辦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11日14時52、53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1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太瑞有限公司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11日15時27分 3.轉帳金額:  13萬5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11日15時29分 3.轉帳金額:  14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11日16時4分、6分 ⑵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忠華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4萬元 29 游淳博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KwShop-線上購物」投資應用程式,並利用交友軟體結識游淳博,於111年2月22日至同年0月00日間,以Line聯繫游淳博,佯稱依指示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操作匯款發貨獲利甚豐,及如須提領獲利須繳付款項減稅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黃健中申辦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11日15時26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陳碧伶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即「天麗」、「太陽城」「澳門銀河國際」等應用程式,並利用臉書結識陳碧伶,於111年3月初至同年3月底間,以LINE聯繫陳碧伶,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甚豐,及如須提領獲利須繳付稅金、保險金、會員費等費用,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崔志連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18日14時48分  轉帳金額:  10萬元  3.轉帳時間:  111年3月21日12時27分 轉帳金額:  10萬3520元 4.詐欺集團先後將上開金額均轉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雷音石藝有限公司申辦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  111年3月18日14時50分  轉帳金額:  12萬元 ⑵轉帳時間:  111年3月21日12時28分  轉帳金額:  10萬3025元 2.詐欺集團先後將上開款項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  111年3月18日15時18分  轉帳金額:  49萬元 ⑵轉帳時間:  111年3月21日12時32分  轉帳金額:  10萬元 2.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03月18日15時47分許  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江翠分行 提領金額:  10萬元 ⑵提領時間:  111年3月21日13時9分許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寧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李雅敏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即「美國納斯達克」網站,並利用交友軟體結識李雅敏,於111年2月18日至同年0月00日間以LINE聯繫李雅敏,佯裝交友,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甚豐,又稱如須提領獲利須繳付款項成為高級會員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上開應用程式,及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崔志連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0日14時31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雷音石藝有限公司申辦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0日14時42分 3.轉帳金額:  11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0日15時2分 3.轉帳金額:  20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20日15時15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統領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人頭帳戶:  崔志連申辦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1日12時36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雷音石藝有限公司申辦之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1日12時36分 3.轉帳金額:  6萬115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1日12時41分 3.轉帳金額:  12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21日13時10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漢寧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32 吳芯羽(吳鈺炫)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國際福彩娛樂城」,並利用遊戲網站結識吳芯羽,於111年2月23日至同年0月00日間,以LINE聯繫吳芯羽,訛稱依指示下載上開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儲值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崔志連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1日12時35分 3.轉帳金額:  1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3 陳美岑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澳門旅遊娛樂公司」網站,並利用臉書結識陳美岑,於111年3月中旬至3月底,以LINE聯繫陳美岑,訛稱下載上開應用程式,依指示投資彩券獲利甚豐,並稱已中獎,金額龐大須繳付保證金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李欣穎申辦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4日12時48分 3.轉帳金額:  10萬8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聖仁實業有限公司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4日13時26分、40分 3.轉帳金額: 15萬4517元 25萬3367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4日13時42分 3.轉帳金額:  49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24日13時54、55分、56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萬長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⑵提領時間:  111年3月24日14時4分、5分許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萬和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9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周梅英 詐欺集團利用交友軟體結識周梅英,於111年3月8日至同年月29日,以LINE聯繫周梅英,訛稱合夥投資「新鴻基地產」房地,合夥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李欣穎申辦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4日13時37分 3.轉帳金額:  20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5 林威志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ATFX」站,並利用交友軟體結識林威志,於111年2月20日至同年0月00日間,以LINE聯繫林威志,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可一起投資外匯獲利甚豐,如須提領獲利須繳付提領金,及該網友須繳付投資缺口需借款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李欣穎申辦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5日13時59分 3.轉帳金額:  63萬4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聖仁實業有限公司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5日14時00分 3.轉帳金額:  33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25日14時6分 3.轉帳金額:  49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25日14時10、11、12、13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青年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9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6 陳育姿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澳門皇冠娛樂平臺」網站,並利用臉書結識陳育姿,於111年3月5日至同年4月22日,以LINE聯繫陳育姿,佯裝交往男女朋友,復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申辦帳號、轉帳投資獲利甚豐云云,並又偽裝警察訛稱涉犯詐欺、賭博,須繳付保證金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陳志良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30日10時41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聖仁實業有限公司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30日10時49分 3.轉帳金額:  20萬818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款項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30日10時57分 3.轉帳金額:  27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30日11時6分許 ⑵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福德三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7 鄒濬明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volusion」網站,並利用臉書社團結識鄒濬明,於111年3月22日至同年4月12日,以LINE聯繫鄒濬明,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選擇商品出貨,即可獲利云云,而於錯誤,依指示下載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陳志良申辦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30日11時4分、6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3萬622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聖仁實業有限公司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30日11時11分 3.轉帳金額:  11萬5225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3月30日11時48分 3.轉帳金額:  22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3月30日11時55、56分許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欣昌門市  ⑶提領金額:  12萬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8 黃曼姝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PCHOME購物網站,並利用交友網站結識黃曼姝,於111年3月至同年0月00日間,以LINE聯繫黃曼姝佯稱:下載上開購物網站應用程式,搶購商品,商品轉售出賺取差價,獲利甚豐,過程中另要求繳付保證金、設定費用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10時9時51分、10時1分、11分11分 3.轉帳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9時55分、10時10分、17分、  轉帳金額:  2萬5858元  15萬5068元  15萬8058元  (起訴書附表漏載上開2筆時間、金額) ⑵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11時12分  轉帳金額:  11萬1118元 ⑶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14時11分、15時31分  轉帳金額:  6萬1115元  8萬5688元 ⑷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  18時50分許  轉帳金額:  5萬5元   (起訴書漏載) 2.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⑴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11時17分 轉帳金額:  25萬5011元 ⑵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15時38分  轉帳金額:  10萬元  2.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4月23日11時28分、29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0號統一超商統合門市 提領金額:  12萬元  12萬元 ⑵提領時間:  111年4月23日17時29分、32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統一超商統合門市  提領金額:  11萬4000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9 滕芷頤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長江實業集團」網站,並利用交友網站結識滕芷頤,於111年3月15日至同年0月00日間,以LINE聯繫滕芷頤,訛稱下載上開投資網站,依指示匯款投資洛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10時24分、47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1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元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0 何佳祐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今彩539內幕客服」群組,刊登不實廣告,何佳祐瀏覽後加入群組內,詐欺集團於於111年4月13日至同年月23日,以LINE聯繫何佳祐,訛稱須繳付會員費、押金等費用即可獲得號碼明牌獲利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10時59分 3.轉帳金額:  1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1 呂基豪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PCHOME投資網站,並利用交友軟體結識呂基豪,於111年4月3日至同年月00日間,以LINE聯繫,佯稱:下載上開購物投資應用程式,搶購商品出貨出賺取差價,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11時10分 3.轉帳金額:  2萬20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2 蔡泫玉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今彩539內幕客服」群組,刊登不實廣告,蔡泫玉瀏覽後加入群組內,詐欺集團即於111年4月18日至同年月23日,以LINE聯繫蔡泫玉,訛稱需繳費加入會員即可獲得今彩539明牌獲利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3日15時9分 3.轉帳金額:  1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3 劉懿璇 詐欺集團利用通訊軟體LINE設立不實臺灣彩券539「一起摘星會員交流群組,刊登不實廣告,於111年4月23日,以LINE聯繫劉懿璇訛稱:繳付款項加入會員才能取得明牌、為保密須繳費、系統測試等理由要求繳付費用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04月23日13時23分、15時23分、17時50分、18時6分 3.轉帳金額:  1萬元  3萬元  3萬元  2萬元  (起訴書附表漏載上開2筆時間、金額)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類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4 蘇玉娘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網站,並利用臉書結識蘇玉娘,於111年2月至同年4月27日,以LINE聯繫,訛稱可協助下注香港樂透,並已中獎1800萬元,為領取獎金,須繳付抽成金、保險金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04月25日10時10分 3.轉帳金額:113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5日10時11分、12分 3.轉帳金額:  45萬8686元  45萬8885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轉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⑴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時間:  111年4月25日10時14分  轉帳金額:  49萬元 ⑵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時間:  111年4月25日10時16分  轉帳金額:  49萬元 2.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1706號帳戶款項 ①提領時間:  111年4月25日10時20、21、22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段00號中國信託萬華分行  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②提領時間:  111年4月25日10時31、32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世運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8萬元   ⑵提領2189號帳戶內款項 ①提領時間:  111年4月25日10時24、26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段00號統一超商新起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②提領時間:  111年4月25日10時38、39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昆福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9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45 郭真祥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股票應用程式,並刊登不實廣告,郭貞詳瀏覽後加入,詐欺集團於111年5月3日至同年6月9日以LINE聯繫郭真祥,訛稱下載投資股票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高鋒汽車美容坊楊崇正申辦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9日15時10分 3.轉帳金額:  66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09日15時17分 3.轉帳金額:  66萬8032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9日15時31分 3.轉帳金額:  6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5月9日15時35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珍饌門市 ⑶提領金額:  6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6 陳金花 詐欺集團利用臉書結識陳金花,於111年3月11日至同年0月00日間,以LINE聯繫陳金花,訛稱要寄送內裝有退休金、重要物品之包裹予陳金花,並佯裝為快遞公司人員聯繫,謊稱需繳付快遞費用才能領取包裹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敖秀華申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12日11時14分 3.轉帳金額:  97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12日11時50分 3.轉帳金額:13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⑴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時間:  111年5月12日12時  轉帳金額:  49萬元 ⑵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時間:  111年5月12日12時2分  轉帳金額:  34萬元 2.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帳號2189號帳戶部分: ①提領時間: 111年5月12日12時13、14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仁愛分行 提領金額:  12萬元  12萬元 ②提領時間:  111年5月12日12時18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統家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③提領時間:  111年5月12日12時24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統領門市 提領金額:  5萬元 ⑵提領帳號1706號帳戶部分 ①提領時間:  111年5月12日12時26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統一超商仕吉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②提領時間:  111年5月12日12時46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紹興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③提領時間:  111年5月12日12時49分 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0號統一超商興忠門市 提領金額:  10萬元  4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7 洪姿汶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遊戲投資應用程式「JiKa」網站,並利用交友軟體結識洪姿汶,於111年4月25日至同年5月12日,以LINE聯繫洪姿汶,訛稱下載上開遊戲投資應用程式,因有漏洞,依指示下注匯款儲值,獲利頗豐,如須提領獲利,須繳付稅金、外幣手續費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5日10時51分 3.轉帳金額:  3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5日10時53分 3.轉帳金額:  31萬5858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5日11時 3.轉帳金額:  30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4月25日11時10、11、15分  ⑵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江翠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8 林秋妏 詐欺集團利用臉書結識林秋妏,於111年4月2日至同年0月0日間,以LINE聯繫林秋妏,訛稱可購買香港彩金,復稱所購買彩金中獎港幣300萬元,但須繳付保證金、手續費、保險等費用始可領取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5日10時53分 3.轉帳金額:  2萬2000元 3.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9 洪素娟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台新證券機構高級帳戶」,並利用LINE成立不實投資群組,連結所不實投資獲利廣告,洪素娟瀏覽後即加入該群組,詐欺集團於111年5月初至同年6月13日,以LINE聯繫洪素娟,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操作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該網站,並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高鋒汽車美容坊楊崇正申辦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09日12時49分 3.轉帳金額:  16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9日13時13分 3.轉帳金額:  93萬65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9日13時29分 3.轉帳金額:  30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5月9日13時32、33、35分  ⑵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泰順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0 李芃諺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並利用LINE設置不實「XD.52VIP高級會員專享」,李芃諺加入該群組內,詐欺集團即於111年4月13日至同年6月20日,以LINE聯繫李芃諺,訛稱依指示下載上開投資網站,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協助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高鋒汽車美容坊楊崇正申辦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9日12時52分 3.轉帳金額:110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51 鄭靜茹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國權投資」網站,並以LINE結識鄭靜茹,於111年4月22日至26日,以LINE聯繫鄭靜茹,訛稱下載上開投資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依指示下載該網站,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2日10時42分 3.轉帳金額:  1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2日10時51分 3.轉帳金額:  42萬9808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2日10時54分 3.轉帳金額:  49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4月22日11時23、24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新復勢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2 穆瑺燕 詐欺集團利用臉書結識穆瑺燕,於111年4月13日至5月3日,以LINE聯繫穆瑺燕,訛稱其任職香港彩券公司,事前可知下期彩券開獎號碼,並並稱中獎港幣300萬元,須繳付保證金、滯納金才能領取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謝麗雯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2日10時43分 3.轉帳金額:  20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3 蔡嘉慶 詐欺集團刊登不實彩券明牌廣告,並設立不實LINE「阿欣今彩539」群組經加入LINE後,詐欺集團於111年4月26日至30日,以LINE聯繫蔡嘉慶,訛稱繳付款項加入會員、繳付押金、包中費等即發牌,提供5個號碼,百分之百中4星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云薰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7日14時49分 3.轉帳金額:  2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7日15時33分 3.轉帳金額:  21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7日15時38分 3.轉帳金額:  21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4月27日15時43、44分  ⑵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天龍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4 林曜成 詐欺集團利用臉書設立不實社團「火哥539研究社」,林曜成加入後,詐欺集團於111年4月15日,以LINE聯繫林曜成,訛稱需加入會員、保證金、看牌費、內線費等費用,即提供中獎號碼,保證中獎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云薰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7日15時23分 3.轉帳金額:  2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5 張云慈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Upbitcoin」網站,並利用通訊軟體結識張云慈,於111年3月中旬至同年0月0日間,以LINE聯繫張云慈,訛稱下載上開投資平台,依指示匯款指導操作購買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而陷於錯誤,下載該投資網站,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張云薰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8日13時5、6分 3.轉帳金額:  10萬元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8日13時16分 3.轉帳金額:  38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8日13時25分 3.轉帳金額:  45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4月28日13時36、37分  ⑵提領地點:  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福營門市 ⑶提領金額:  12萬元  12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6 王新榮 詐欺集團利用臉書結識王新榮,於111年3月25日至5月24日,以LINE聯繫王新榮,佯裝交友,訛稱任職房地產銷售公司,其公司有海外戶認購應諱活動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許辰銥申辦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9日10時7分 3.轉帳金額:  11萬2700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9日10時10分 3.轉帳金額:  36萬8118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4月29日10時13分 3.轉帳金額:  37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4月29日10時23、24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欣昌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7 羅麗娟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澳門金沙貴賓會」網站,並利用交友軟體結識羅麗娟,於000年0月間至同年0月00日間,以LINE聯繫羅麗娟,訛稱下載上開應用程式,依指示匯款可賺取匯率,並稱如須領出獲利,須繳付稅金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李家綺申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09日9時27、28、29分 3.轉帳金額:  3萬元  3萬元  4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申辦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9日9時31、37分 3.轉帳金額:  25萬元  24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再匯入右列第三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游書棠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9日9時40分 3.轉帳金額:  49萬元 4.游書棠提領現金:  ⑴提領時間:  111年5月9日9時46、47、49分  ⑵提領地點: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統領門市  ⑶提領金額:  10萬元  10萬元  10萬元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8 鍾鳴遠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購物網」網站,並利用交友軟體結識鍾鳴遠,於111年4月30日至同年5月11日,以LINE聯繫鍾鳴遠,訛稱可投資上開購物網獲利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李家綺申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9日9時29分 3.轉帳金額:  7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9 李志隆 詐欺集團設立不實投資應用程式「add799.com」,並利用社群應用程式Instagram結識李志隆,於111年3月27日至同年0月間,以LINE聯繫李志隆,訛稱下載上開投資網站,申請帳號儲值,進行短期利率買賣投資,獲利甚豐云云,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款項匯入右列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人頭帳戶:  李家綺申辦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轉帳時間:  111年5月9日9時33分 3.轉帳金額:  5萬元  5萬元 4.詐欺集團將上開金額另匯入右列第二層人頭帳戶內 游書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8419號   被   告 游書棠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書棠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匯豐銀行林經理」之人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110年2月12日前某不詳時間,在某不詳地點,將雨田物業有限公司(下稱雨田公司)、林翔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林翔公司)名下如附表1編號1至4所示之銀行帳戶及其名下如附表1編號5至8所示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匯豐銀行林經理」,再由該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員於如附表2所示之陳惠如等59人匯款時間前某時,以如附表2所示詐騙手法詐騙如附表2所示之陳惠如、朱秀玉、黃春妹、吳盈君、陳琬惠、吳子揚、鍾宜真、張瑋玲、謝慧靚、詹詠旭、張博君、王己銓、廖美麗、許海燕、李逸芸、林淑晴、郭秀櫻、李良薏、吳宛芸、王冬梅、林淑君、游振嘉、林智文、姚谷良、楊鈺宸、蔡晏齊、戴佳儀、劉靜慈、游淳博、陳碧伶、李雅敏、吳芯羽(原名吳鈺炫)、陳美岑、周梅英、林威志、陳育姿、鄒濬明、黃曼姝、滕芷頤、何佳祐、呂基豪、蔡泫玉、劉懿璇、蘇玉娘、郭真祥、陳金花、洪姿汶、林秋妏、洪素娟、李芃諺、鄭靜茹、穆瑺燕、蔡嘉慶、林曜成、張云慈、王新榮、羅麗娟、鍾鳴遠、李志隆等人(下稱陳惠如等59人),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2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如附表2所示之匯款金額轉帳至如附表2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再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如附表2所示第1層人頭帳戶轉帳時間,將如附表2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轉帳金額匯入附表2所示之第2層人頭帳戶後,或由游書棠領出,或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層轉入附表2所示之第3層人頭帳戶(第2層、第3層人頭帳戶之轉帳(提領)之時間、地點與金額詳列於附表2)。游書棠則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2所示之第2層、第3層人頭帳戶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2所示之第2層、第3層人頭帳戶之提款金額,並將所得贓款交付予「匯豐銀行林經理」,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陳惠如等59人發覺遭騙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交易明細、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追查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惠如等59人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游書棠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曾擔任雨田公司、林翔公司之負責人,並申辦附表1編號2至8所示之帳戶,於110年3、4月間將附表1編號1至8所示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匯豐銀行林經理」之事實。 2.坦承附表2所示提領影像中之提款人均為伊本人,伊依照「匯豐銀行林經理」以通訊軟體Telegram、電話指示提款,提領後將款項全數交給「匯豐銀行林經理」,然伊不曉得「匯豐銀行林經理」真實姓名年籍之事實。 2 附表2所示被害人陳惠如等59人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被害人陳惠如等59人遭詐欺集團詐騙,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2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如附表2所示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 告訴人陳惠如之第一銀行存根聯 證明告訴人陳惠如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 告訴人朱秀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朱秀玉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 被害人黃春妹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被害人黃春妹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 告訴人吳盈君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吳盈君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 告訴人陳琬惠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陳琬惠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 告訴人吳子揚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吳子揚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6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6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6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 被害人鍾宜真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被害人鍾宜真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7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7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7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0 被害人張瑋玲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被害人張瑋玲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8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8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8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1 告訴人謝慧靚之貸款合約與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謝慧靚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9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9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9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2 告訴人詹詠旭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詹詠旭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0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0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0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3 告訴人張博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張博君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1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1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1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4 告訴人王己銓之自動提款機轉帳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王己銓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2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2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2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5 告訴人廖美麗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雲林縣西螺鎮農會匯款回條 證明告訴人廖美麗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3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3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3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6 告訴人許海燕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許海燕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4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4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4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7 被害人李逸芸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匯款明細 證明被害人李逸芸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5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5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5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8 告訴人林淑晴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林淑晴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6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6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6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9 被害人郭秀櫻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被害人郭秀櫻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7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7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7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0 告訴人李良薏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李良薏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8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8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8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1 告訴人吳宛芸之上海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吳宛芸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19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19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19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2 告訴人王冬梅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證明告訴人王冬梅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0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0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0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3 告訴人林淑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聯邦銀行客戶收執聯 證明告訴人林淑君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1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1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1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4 告訴人游振嘉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游振嘉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2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2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2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5 告訴人林智文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林智文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3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3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3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6 告訴人姚谷良之台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單 證明告訴人姚谷良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4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4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4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7 告訴人楊鈺宸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楊鈺宸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5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5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5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8 告訴人蔡晏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蔡晏齊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6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6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6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29 告訴人戴佳儀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戴佳儀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7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7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7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0 告訴人劉靜慈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台新銀行取款憑條 證明告訴人劉靜慈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8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8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8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1 告訴人游淳博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游淳博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29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29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29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2 告訴人陳碧伶之台灣銀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陳碧伶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0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0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0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3 告訴人李雅敏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李雅敏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1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1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1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4 告訴人吳芯羽(原名吳鈺炫)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吳芯羽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2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2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2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5 告訴人陳美岑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陳美岑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3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3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3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6 告訴人周梅英之渣打銀行匯款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周梅英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4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4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4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7 告訴人林威志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灣銀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林威志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5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5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5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8 告訴人陳育姿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陳育姿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6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6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6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39 被害人鄒濬明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被害人鄒濬明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7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7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7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0 告訴人黃曼姝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黃曼姝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8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8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8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1 告訴人滕芷頤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滕芷頤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39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39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39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2 告訴人何佳祐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何佳祐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0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0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0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3 告訴人呂基豪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提款機轉帳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呂基豪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1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1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1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4 告訴人蔡泫玉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自動提款機轉帳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蔡泫玉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2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2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2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5 被害人劉懿璇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被害人劉懿璇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3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3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3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6 告訴人蘇玉娘之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蘇玉娘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4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4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4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7 告訴人郭真祥之華泰銀行匯款憑證 證明告訴人郭真祥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5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5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5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8 告訴人陳金花之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陳金花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6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6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6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49 告訴人洪姿汶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洪姿汶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7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7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7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0 告訴人林秋妏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告訴人林秋妏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8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8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8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1 告訴人洪素娟之郵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洪素娟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49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49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49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2 被害人李芃諺之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被害人李芃諺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0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0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0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3 告訴人鄭靜茹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鄭靜茹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1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1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1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4 告訴人穆瑺燕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穆瑺燕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2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2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2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5 告訴人蔡嘉慶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鹿港信用合作社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證明告訴人蔡嘉慶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3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3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3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6 告訴人林曜成之板信銀行匯款申請書 證明告訴人林曜成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4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4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4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7 被害人張云慈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被害人張云慈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5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5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5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8 告訴人王新榮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王新榮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6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6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6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59 告訴人羅麗娟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 證明告訴人羅麗娟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7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7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7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0 告訴人鍾鳴遠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鍾鳴遠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8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8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8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1 告訴人李志隆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截圖 證明告訴人李志隆遭詐欺集團詐騙陷於錯誤,於如附表2編號59所示之匯款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2編號59所示之匯款金額至如附表2編號59所示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2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卡司羽力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所示之告訴人匯款金額層轉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3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鍾赫浚)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4所示之告訴人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4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日井燈飾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5所示之告訴人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5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張育睿)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6、7、16、17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6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張維峰)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8、9、11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7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鄭曉君)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0、12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8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李家綺)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3、57、58、59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69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江伯動)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4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0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彭彥旗)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5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1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侯辰霖)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7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2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侯辰霖)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8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3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鄭曉君)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8、26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4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蘇子恩)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9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5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吳錦榮)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0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6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林廷嘉)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1、28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7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邱志鴻)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2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8 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張瑜芸)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3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79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蔡承志)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4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0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陳慶芳)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5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1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俊廷)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7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2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健中)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8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3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崔志連)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30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4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崔志連)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9至32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5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李欣穎)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33至35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6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志良)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36、37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7 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謝麗雯)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38至44、47、48、51、52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8 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高鋒汽車美容坊楊崇正)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45、49、50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89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敖秀華)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46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0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云薰)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53至55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1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許辰銥)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56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1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2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雨田物業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至4、6至12、14至19、24至28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2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3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太瑞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至20、21、27、28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2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4 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聖仁實業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22、23、33至37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2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5 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雷音石藝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30、31、32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2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6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雨田物業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5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2層人頭帳戶;作為如附表2編號2至4、6、7、9至13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3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7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書棠)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8、9、18、24至46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3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8 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翔國際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3、38至59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2層人頭帳戶;作為如附表2編號12、14至23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3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99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書棠)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3所示之告訴人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3人頭帳戶之事實。 100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雨田物業有限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18、19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3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01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書棠)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44、46、52至59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3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02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游書棠)之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左列帳戶係該詐欺集團成員作為如附表2編號47至50所示之告訴人等匯款金額層轉帳戶之第3層人頭帳戶之事實。 103 被告於如附表2所示時間提領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與相關取款憑條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2所示之第2層、第3層人頭帳戶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2所示之第2層、第3層人頭帳戶之提款金額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被告與「匯豐銀行林經理」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所犯如附表2所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 師 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莊 婷 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1:被告交付之帳戶資料 編號 銀行 帳號 戶名 1 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 2 土地商業銀行(下稱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 雨田物業有限公司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企銀) 000-00000000000 林翔國際有限公司 5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 游書棠 6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 游書棠 7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0 游書棠 8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 游書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