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DM-113-審訴-929-20241209-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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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9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逸騛 具 保 人 洪煜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4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煜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鄭逸騛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洪煜盛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該署點名單、偵訊筆錄、被告具保辦理程序單、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109至125頁)。 (二)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於113年6月17日、同年8月12日準 備程序期日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法囑託拘提未果,且被告並無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情形,有本院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28日苗檢熙讓113助542字第1130022624號函、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113年9月25日霄警偵字第1130016620號函、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現場照片在卷可稽,可徵被告確已逃匿。 (三)此外,本院依法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偕同被告於上開指定 時間到庭,否則將依法沒入前揭保證金,而該通知亦已合法送達,有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查,然被告未遵期到庭,且已逃匿,已如上述,顯見具保人並未履行其督促被告到庭之責任,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