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M-113-審重附民緝-3-20241231-1

字號

審重附民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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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重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金斗笠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達 訴訟代理人 謝宜伶律師 被 告 劉泰毅(原名劉健斌)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緝字第8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泰毅(原名劉健斌)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 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緝字第88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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