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M-113-審重附民-14-20241115-1

字號

審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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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周嘉禕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 告 陳家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25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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