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M-113-審重附民-16-20241128-1

字號

審重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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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周先鋒 被 告 林續恩 呂柏賢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一呈 許瑋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80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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