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M-113-審附民緝-24-20250103-1
字號
審附民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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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4號 原 告 徐明吟 被 告 昌明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緝字第3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昌明弘被訴妨害名譽刑事案件(113年度審易緝字第3 3號),經原告徐明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固因時效完成而由本院諭知免訴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