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DM-113-審附民-1634-20241118-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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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634號 原 告 陳冠蓁 被 告 徐浚堂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201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徐浚堂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陳冠蓁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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