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DM-113-審附民-2362-20241004-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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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62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363號 原 告 董月秋 住○○市○○區○○街00號2樓 林宜潔 住○○市○○區○○街00巷00號5樓 被 告 許筑萱 住屏東縣○○鎮○○路00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09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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