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M-113-審附民-2421-2024112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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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421號 原 告 林維星 被 告 陳豊茂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182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雖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 第1823號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當庭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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