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DM-113-審附民-2518-20241022-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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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518號 原 告 盧靖琳 被 告 黃沛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53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即1 13年度審簡字第17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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