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DM-113-審附民-2635-20241101-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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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35號 原 告 陳麒文 被 告 許哲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原告對被告許哲華所提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樊義新所提附帶 民事訴訟部分,待其到案另行處理,特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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