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DM-113-審附民-2639-20241114-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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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38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39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40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41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42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643號 原 告 邱 婕 沈立丞 住○○市○○區○○街000號3樓 蔡萱蓉 住○○市○○區○○街000號0樓 陳姿伶 陸佩芝 寧文山 被 告 吳家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28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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