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DM-113-審附民-2937-20241209-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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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32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33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34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35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36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37號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38號 原 告 馮炳琪 林雅菁 劉怡君 卓岑玲 林金川 劉妙華 陳琇琳 被 告 黃聖儒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7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黃聖儒本案被訴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7377號),因就裁判上一罪之同一社會基礎事實,前已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098號審理在案,而有重複起訴之情事,本院爰以113年度審訴字第7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  ㈡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對被告黃聖儒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 駁回,又原告等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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