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M-113-審附民-3160-20241213-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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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160號 原 告 胡若瑜 被 告 郭惠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698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惠芳被訴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698號 ),經原告胡若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郭惠芳上開傷害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審易字卷第58至59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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