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M-113-審附民-3233-20241218-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33號 原 告 張佑瑋 被 告 王馨樟 (已歿)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625號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王馨樟所涉詐欺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1625號判決諭知不受理,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