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M-113-審附民-3277-20241231-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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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77號 原 告 陳蔓凌 被 告 黃升宏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訴字第186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改以 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審簡字第2028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 5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