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M-113-審附民-3356-20241230-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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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356號 原 告 陳昀霏 訴訟代理人 梁堯清律師 被 告 麥炳輝 劉博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40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並主張被告2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因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