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M-113-審附民-506-20250107-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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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506號 原 告 王子瑄 被 告 杜獻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94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941號被告杜獻科被訴竊盜之刑事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