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M-113-審附民-980-20250331-1

字號

審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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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80號 原 告 黃維成 被 告 陳昱餘 陳淑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訴 字第161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狀,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且 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而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3條前段、第493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上漏未簽名、蓋章,經本院113年5月2日起 多次循其於起訴狀所留電話通知其應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足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僅於電話中回覆本院其不想告了,之後會再寄撤回起訴狀等語(然本院迄今未收受撤回起訴狀)。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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