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PDM-113-撤緩-155-20250113-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正緯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詐欺案件(110年度審簡字第1735號),聲 請撤銷緩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撤銷緩刑聲請書所載 (詳附件)。 二、相關法律及實務見解:  ㈠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 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㈡次按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 ,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亦即應從受刑人是否自始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帶之條件、於緩刑期間是否已誠摯盡力履行條件、是否有生活或經濟上突發狀況致無履行負擔之可能、抑或有履行可能卻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避履行之虞等節,依比例原則加以衡量。 三、經查:  ㈠受刑人陳正緯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以111年度審簡字第1675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共4罪),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壹日,緩刑3年,緩刑期間應給付告訴人王柏鈞74萬2,536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0年12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4萬元,至清償完畢止,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上開款項均應匯至告訴人指定帳戶,並於111年1月10日確定,緩刑期間自同日起至114年1月9日止,有上開判決書、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參,先予敘明。  ㈡次查,受刑人於執行科訊問時供稱:我有跟告訴人商量,每 個月還告訴人一點,但金額不一定,近1年金額比較少,大概每個月3,000元至1萬元不等,看我每個月能還多少等語(見執聲卷第27-28頁);復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有70幾歲的母親及11歲的小孩要扶養,母親患有白內障,每月要給予母親1萬元,小孩也有開銷,目前在外面租屋,月薪至多6萬元,目前無法負擔每月支付4萬元的賠償金,我有跟告訴人協調,表示我有能力就給;一開始可以每個月還款4萬元是因為當時我住姊姊家,沒有房租,之後搬出來,每個月房租2萬6,000元,水電費雜支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35-36頁),並提出112年6月1日至113年5月31日、113年6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每月租金2萬6,000元)、與告訴人(通訊軟體LINE暱稱「SuperDVD」)間對話紀錄擷圖(見本院卷第59-65頁及證物袋)為證。次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受刑人財產及所得,上載:受刑人於112年度名下無財產、112年度所得為其他所得360元及薪資所得86萬3,100元等情(見本院卷第25、27頁之查詢結果財產、查詢結果所得)。再觀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上載:長男於103年出生(姓名年籍詳卷),協議與前配偶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等節(見本院卷第21頁之個人戶籍資料)。從前揭證據可悉,受刑人確實有支應房租且需扶養未成年子女,則其所述,並非無據。又受刑人名下無其他財產,所得主要用於房租、家庭支出及扶養母親、小孩之費用,則受刑人因家庭因素而無法如期給付賠償金額,尚屬合理,難謂有何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  ㈢末參前揭對話紀錄有擷圖的範圍,可悉受刑人於112年7月、8 月、9月、10月、11月,每月均償還2,000元予告訴人等節,暨本院與告訴人間公務電話紀錄,略以:受刑人後來有還錢,金額比較少,但是我有跟受刑人協商,我認為先不要聲請撤銷緩刑等語(見本院卷第55頁),堪認受刑人仍有履行少量賠償金,並非全然逃避履行,且告訴人同意受刑人以目前給付情形履行緩刑條件等情。  ㈣綜上,本院審酌受刑人之財產及所得、生活支出費用、目前 償還情形及告訴人之意見等情,認受刑人違反本案負擔之情節尚非重大,聲請人聲請撤銷本案判決所為之緩刑宣告,尚有未洽,應予駁回。  ㈤末按法院為緩刑之宣告,同時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 當數額之損害賠償,該條件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此觀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自明,是縱使本院駁回聲請人請求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就受刑人尚未依本案負擔履行完畢部分,告訴人仍可藉由強制執行程序以確保其權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政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撤銷緩刑聲請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