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PDM-113-易緝-29-20250106-1
字號
易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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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緝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瑋鴻 選任辯護人 鄭皓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緝字第366號),嗣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