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DM-113-易-1067-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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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037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張嘉峰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037號)。嗣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74頁),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李敏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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