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M-113-易-1087-2025011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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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振鴻 選任辯護人 陳安安律師 胡大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5日下午14時30分,在 本院第六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