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DM-113-易-1193-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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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紹東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1 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於 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鄭紹東因傷害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辯論終 結,原定於114年1月20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2月17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刑事第7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承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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