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M-113-易-1255-2024122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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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LBRIGHI LORENZO JAMES LUIGI (英國籍)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鄭任晴律師 黃昱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 鄭任晴律師」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選任辯護人王聖傑律師、 鄭任晴律師、黃昱凱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選任辯護人 部分,顯係誤寫,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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